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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073289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6~8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2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二十,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 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及 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 四、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學校實際需求提出: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設備。 (二)校園無線網路及資訊設施設備。 (三)數位學習及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四)行政電腦化設施設備。 (五)消防安全設施。 (六)圖書館自動化改善設施。 (七)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八)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改善之設施設備。 (九)配合政策之環境改善設施。 (十)其他。 前項第七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 定教師研習進修之獎勵辦法提供教師研習進修,該辦法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 定對象。
  • 五、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後 ,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 學校。
  • 六、獎勵經費依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以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 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項 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評 鑑 成 績 ( 20 % ) 等第制(或認可制): (一)一等(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 達 90%) (二)二等(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 達 80%) (三)三等(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 達 70%) (四)四等(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 達 60%) (五)五等(或評鑑項目通過比率 未達 60%) 20 分 20 分 15 分 10 分 5 分 0 分 校務評鑑、專 案評鑑或專業 類科評鑑結果 ,同時接受二 項以上評鑑時 ,以評鑑成績 較優為主。
    辦 學 成 效 及 特 色 ( 35 % ) (一)教學品質: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辦理情 形 (1)成立推動小組依期程辦 理 (2)未辦理 2.每班專任教師員額達成情 形 (1)80% 以上 (2)60% 以上未滿 80% (3)未滿 60% 3.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1)90% 以上 (2)80% 以上未滿 90% (3)雖未滿 80% ,但較上 學年度每提升 2% 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4.合格專任輔導教師比率 (1)100% 以上 (2)雖未滿 100%,但較上 學年度每提升 10% 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5.提升學生素質策略 (1)訂定計畫辦理提升學生 發展相關活動 (2)未辦理提升學生發展相 關活動但已編列預算執 行 (3)尚未編列預算執行 20 分 3 分 3 分 0 分 4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4 分 2 分 4 分 4 分 4 分 4 分 5 分 5 分 3 分 0 分 以前一年度 1 2 月 31 日為 資料基準日
    (二)辦學成效: 1.獲優質學校 2.獲教育 111 標竿學校 3.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4.獲科學展覽獎項 5.獲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 力競賽獎項 6.獲全市或全國以上體育競 賽獎項 7.獲全市或全國五項藝術競 賽獎項 8.各類科技藝競賽獲獎學生 總數達全國各職種參賽學 生總數千分之一 9.前一年度畢業生參加技能 檢定取得乙級證照達該校 畢業生學生數百分之二十 10.獲市級以上其他競賽獎項 10 分 每項 5 分, 最高 10 分, 請自行檢附最 近 1 年得獎 佐證資料
    (三)特殊貢獻績效 5 分 學校發展特色 之教育措施, 請自行檢附最 近 1 年佐證 資料
    行 政 運 作 ( 15 % ) (一)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訊公 開化與電腦化 1.前一學年度預算、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財務 報表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 2.辦學理念、特色與前一學 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 目、用途及數額公告於學 校資訊網站 3.編列預算建置及維護校園 無線網路 3 分 1 分 1 分 1 分
    (二)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團法人及 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 制制度及會計制度情形 1.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並備 查 2.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補件 後備查 3.預算或決算逾期報核但仍 備查 4.預算及決算未依規定報核 6 分 6 分 4 分 2 分 0 分 法人及學校每 年按規定編列 預算、決算報 核並經教育局 備查、按月編 製總分類帳個 科目彙總表報 教育局
    (三)健全學校人事制度,推動行 政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 、管控措施及機制情形 1.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卓著 2.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良好 3.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尚可 4.未依規定如期辦理 6 分 6 分 4 分 2 分 0 分 學校教職員工 依規定遴聘、 辦理待遇、退 休、撫卹、保 險與福利事項 依規定辦理教 職員工之給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婚 假、娩假、陪 產假及育嬰留 職停薪假), 並由學校支應 薪資或代課鐘 點費、每學期 按規定填報教 職員名冊報儲 金管理會登記 、按月提繳退 撫儲金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 10 % ) 最近一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之 訪視結果 (一)優等 (二)良好 (三)尚可 (四)待改進 10 分 10 分 7 分 3 分 0 分
    配 合 本 局 政 策 推 動 績 效 ( 20 % ) (一)前一年度積極配合相關教育 政策 1.訂定計畫辦理輔助弱勢學 生學習 2.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調查專業人員 3.建立學生獎懲及申訴制度 4.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 作業並編列預算逐年改善 5.完成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 6.已列為下水道公告區並配 合完成污水下水道接管 7.成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8.其他 (二)前一年度積極配合辦理各項 教育活動具有成效 10 分 10 分 (一)每項 2 分,最高 10 分;(二)最 高 10 分,合 計最高 20 分 ,請自行檢附 最近 1 年佐 證資料
  • 七、補助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 算經費:
    項 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學 生 數 ( 35 % ) 學年度具備正式學籍之學 生數 (一)4001 人以上 (二)3001-4000 人 (三)2001-3000 人 (四)1001-2000 人 (五)1000 人以下 35 分 35 分 30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含高中部 、國中部及國小部在學 學生,附設進修學校學 生數折半採計(全年在 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 修(畢)生、休學學生 、推廣教育班不列入計 算)
    班 級 數 ( 25 % ) 學年度核定之總班級數 (一)101 班以上 (二)76-100 班 (三)51-75 班 (四)26-50 班 (五)25 班以下 25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10 分 5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含日間部 、夜間部、附設進修學 校、國中部及國小部之 核定班級數
    教 師 數 ( 20 % ) 學年度核定教師數 (一)121 人以上 (二)91-120 人 (三)61-90 人 (四)31-60 人 (五)30 人以下 20 分 20 分 16 分 12 分 8 分 4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含高中部 、國中部、國小部及附 設進修學校之教師、代 理(課)及兼任教師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占 所 有 教 師 數 比 率 ( 15 % ) 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人數 占全校應有編制教 師人數百分比 (一)70% 以上 (二)50% 以上未滿 7 0% (三)未滿 50% 15 分 15 分 5 分 0 分 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籌 措 成 效 ( 5 % )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一)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達新臺幣 50 萬以上 (二)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達新臺幣 25 萬以上未達 50 萬 (三)前一年度捐贈收入 總額未達 25 萬 5 分 5 分 3 分 1 分
  • 八、獎補助經費扣減
    項目 扣 減 基 準 得 分 說 明
    辦理 不善 或違 規事 項 (一)學校如有董事會運 作缺失、辦理不善 或其他違規事項, 經本局依法處分或 糾正者,酌予扣減 獎助款。 (二)依私立學校法第 5 5 條經徵詢私立學 校諮詢會意見後, 停止部分或全部獎 勵補助款。 扣減獎( 補)助款 百分比( %) 10 30 50 70 100 以學校當年度獎( 補)助款核備後總 金額扣減
  • 九、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自籌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配合 款。
  • 十、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擬定購置計畫、購置項目規格說明(附件二 )各乙式二份及收據乙份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前項購置計畫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者應有相關 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應留校備查。
  • 十一、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作業(含招標、履約與管理)。如於採購過程中新增或修正購置計 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報局修正。 學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停止學校部 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經費。
  • 十二、學校完成獎勵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序 檢附下列資料陳報本局辦理核銷: (一)獎勵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三)。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乙份。 (三)經費分攤表乙份(附件四)。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乙式三份(附件五)。 (五)原始憑證登記表乙份(附件六)。 (六)政府採購網上網公告及決標紀錄資料(採購金額未達十萬元免附 )。 (七)採購項目之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料(附件七)。 (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 錄(附件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 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 書(附件九)。 (九)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 價、總價等資料)。 (十)本局補助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十一)學校自籌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 (十二)財產增加單正本乙式三份(附件十)。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應依各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第八款採購 項目金額未達十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查。
  • 十三、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不得為消耗品,並應以牢固材質 烙印或黏貼財產標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期、 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 十四、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 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公告於學校網站,以昭公信。
  • 十五、本局得視情形將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 並派員或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赴學校訪視。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 、設施設備之使用效益及上一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 由學校就訪視意見表進行改善。
  • 十六、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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