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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059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二十,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 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至私立學校獎勵輔助系統網站(http://s ubsidy.hhups.tp.edu.tw/edusubsidy )填具申請文件並檢附相關文 件及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 四、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學校實際需求提出: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設備。 (二)校園無線網路及資訊設施設備。 (三)數位學習及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四)公文系統及行政 e 化設施設備。 (五)消防安全設施。 (六)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七)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改善之設施設備。 (八)配合政策之學校環境及建物評估與設施改善。 (九)公文系統。 (十)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 定教師研習進修之獎勵辦法提供教師研習進修,該辦法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 定對象。
  • 五、受本局委託辦理事項,依據受委託內容及其執行情形,經本局核備後 酌予獎勵或補助。
  • 六、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後 ,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 學校。
  • 七、獎勵經費依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以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 比例核算經費:

    項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建物耐震能力改善
    (40%)

    (一)耐震能力評估改善進度:

    20分

    依學校建物改善實際狀況評分,(一)(二)合計最高40分。
    檢附資料:

     

    1.學校建物全面完成詳評,並將資料上傳國震中心校舍耐震資訊網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專業機構。

    20分

    1.校舍平面圖,並標註各棟名稱。
    2.國震中心及內政部已將資料上傳完畢之書面截圖。
    3.預算編列證明(預算書)。
    4.其他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

     

    2.學校建物全面完成初評,並將資料上傳國震中心校舍耐震資訊網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專業機構。

    10分

     

     

    3.未完成全面初評。

    0分

     

     

    (二)建物耐震能力不足,建物拆除改建進度:

    20分

     

     

    1.建物詳評後無需補強或全面完成補強。

    20分

     

     

    2.詳評後需補強建物已編列預算進行補強工程。

    10分

     

     

    3.需補強建物未編列預算進行補強。

    0分

     

    辦學成效及特色
    (35%)

    (一)教學品質:

    15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資料基準日

     

    1.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辦理情形

    2分

     

     

    (1)依期程辦理

    2分

     

     

    (2)未辦理

    0分

     

     

    2.每班專任教師員額達成情形

    2分

     

     

    (1)80%以上

    2分

     

     

    (2)60%以上未滿80%

    1分

     

     

    (3)未滿60%

    0分

     

     

    3.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4分

     

     

    (1)80%以上

    4分

     

     

    (2)雖未滿80%,但較上學年度每提升2%得1分,最高得2分

    2分

     

     

    4.合格專任輔導教師比率

    3分

     

     

    (1)100%以上

    3分

     

     

    (2)雖未滿100%,但較上學年度每增聘1人得2分,最高得得2分

    2分

     

     

    5.提升學生素質策略

    4分

     

     

    (1)訂定計畫辦理提升學生發展相關活動

    4分

     

     

    (2)未辦理提升學生發展相關活動但已編列預算執行

    3分

     

     

    (3)尚未編列預算執行

    0分

     

    (二)辦學成效:
    1.獲優質學校
    2.獲教育111標竿學校
    3.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4.獲科學展覽獎項
    5.獲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賽獎項
    6.獲全市或全國以上體育競賽獎項
    7.獲全市或全國五項藝術競賽獎項
    8.各類科全國技藝競賽獲獎項
    9.前一年度畢業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乙級證照達該校畢業生學生數百分之二十
    10.獲市級以上其他競賽獎項

    20分

    每項5分,最高20分,請自行檢附最近1年得獎佐證資料

    行政運作
    (10%)

    (一)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電腦化

    3分

     

     

    1.前一學年度預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財務報表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

    1分

     

     

    2.辦學理念、特色與前一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

    1分

     

     

    3.編列預算建置及維護校園無線網路

    1分

     

    (二)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團法人及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制度情形

    4分

    法人及學校每年按規定編列預算、決算報核並經教育局備查、按月編製總分類帳個科目彙總表報教育局

    1.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並備查

    4分

     

    2.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補件後備查

    3分

     

    3.預算或決算逾期報核但仍備查

    2分

     

    4.預算及決算未依規定報核

    0分

     

    (三)健全學校人事制度,推動行政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管控措施及機制情形

    3分

    學校教職員工依規定遴聘、辦理待遇、退休、撫卹、保險與福利事項、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給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娩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假),並由學校支應薪資或代課鐘點費、每學期按規定填報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登記、按月提繳退撫儲金

    1.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卓著

    3分

     

    2.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良好

    2分

     

    3.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尚可

    1分

     

    4.未依規定如期辦理

    0分

     

    配合本局政策推動績效
    (15%)

    (一)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
    (二)配合本府私校轉型政策,例:活化餘裕空間、群科調整、終身學習
    (三)完成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
    (四)落實反毒有績效者
    (五)落實禁用一次性餐具政策
    (六)其他

    15分

    每項5分,最高15分,請自行檢附最近1年佐證資料

  • 八、補助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項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學生數
    (35%)

    學年度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數

    35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含高中部、國中部及國小部在學學生,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數折半採計(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修(畢)生、休學學生、推廣教育班不列入計算)

     

    (一)1501人以上

    35分

     

     

    (二)1001-1500人

    25分

     

     

    (三)601-1000人

    15分

     

     

    (四)600人以下

    10分

     

    班級數
    (25%)

    學年度總班級數

    25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含日間部、夜間部、附設進修學校、國中部及國小部之核定班級數

     

    (一)51班以上

    25分

     

     

    (二)31-50班

    20分

     

     

    (三)11-30班

    15分

     

     

    (四)10班以下

    10分

     

    教師數
    (10%)

    學年度教師數

    10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含高中部、國中部、國小部及附設進修學校之教師、代理(課)及兼任教師

     

    (一)81人以上

    10分

     

     

    (二)51-80人

    8分

     

     

    (三)21-50人

    6分

     

     

    (四)20人以下

    2分

     

    合格專任教師占所有教師數比率
    (20%)

    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人數占全校實際班級數編制教師人數百分比

    20分

    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

     

    (一)80%以上

    20分

     

     

    (二)50%以上未滿80%

    5分

     

     

    (三)未滿50%

    0分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10%)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10分

     

     

    (一)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達新臺幣50萬以上

    10分

     

     

    (二)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5萬以上未達50萬

    5分

     

     

    (三)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25萬

    3分

     

  • 九、獎補助經費扣減

    項目

    扣減基準

    扣減獎(補)助款百分比

    說明

    辦理不善或違規事項

    (一)學校或董事會運作缺失、辦理不善或其他違規事項,經本局依法糾正或處分者,酌予扣減獎助款。
    (二)未積極完成校舍耐震能力評估作業。
    (三)先前重大違失情事,經本局糾正後仍未改善者。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款。
    (五)前一學年度學生異動後人數比率達全校學生人數6%以上,且經查察確有經營管理不當之情事。

    10%~100%

    以學校當年度獎(補)助款核定總金額扣減

  • 十、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自籌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配合 款。
  • 十一、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擬定購置計畫、購置項目規格說明(附 件一)各一式二份及收據一份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前項購置計畫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者應有相 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應留校備查。
  • 十二、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作業(含招標、履約與管理)。如於採購過程中新增或修正購置計 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局修正。 學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停止學校部 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經費。
  • 十三、學校完成獎勵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序 檢附下列資料陳報本局辦理核銷: (一)獎勵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二)。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一份。 (三)經費分攤表一份(附件三)。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五)原始憑證登記表一份(附件五)。 (六)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均需於政府採購網 上公告並附公告及開決標紀錄資料。 (七)採購項目之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料(附件六)。 (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 錄(附件七);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 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 書(附件八、九)。 (九)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 價、總價等資料)。 (十)本局補助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十一)學校自籌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 (十二)財產增加單正本一式三份(附件十)。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應依各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第八款採購 項目金額未達十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查。
  • 十四、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不得為消耗品,並應以牢固材質 烙印或黏貼財產標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期、 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 十五、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 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公告於學校網站,以昭公信。
  • 十六、本局得視情形將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 並得派員或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赴學校訪視。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 、設施設備之使用效益及上一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 由學校就訪視意見表進行改善。
  • 十七、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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