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交通部「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空難災害搶救作業標準手冊」。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搶救作業規定。 六、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蒐)報、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七、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貳、目的 為強化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以發 揮整體災害應變及搶救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參、空難災害應變機制 一、通報程序 (一)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災害,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協 助通報交通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派員前往現場辦理搶救相關作業,並視災情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循程序通報。 (二)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 (三)本市空難災害應變機制成立狀況及執行災害應變措施,隨時通報交通部或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相互協調聯繫及交換應變措施與執行狀況。 二、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一)啟動時機: 1.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於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事故,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後有開 設市級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經中央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經交通局 報告市長,市長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時,交通局即轉請消防局協助 通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進駐,及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若災情未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經交通局研判並請示市長後,即 轉請消防局協助通知部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二)組織編組: 1.比照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防救編 組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 3位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 2.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防救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任務,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通 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 之災害處理事項。 (三)任務職掌: 1.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 2.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執行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 度、協請民間團體或國軍支援救災等事項。 3.空難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4.其他有關空難救災事項。 (四)縮小編組與撤銷時機: 1.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 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 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 2.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 )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 3.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交通局應立即通報交通部或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並由交通局轉請消防局通知 各防救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應變中心作業。 三、災害現場應變機制 (一)前進指揮所 為利空難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應於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作業規範如下: 1.任務功能 (1)事故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蒐集及掌握、救災訊息之發布及與市災 害應變中心之聯繫。 (2)各救災單位(機關)人員報到集結、任務調配,及統合各單位(機關) 救災資源,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3)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進行事故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警戒封鎖 、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應變相關任務。 (4)必要時得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軍方申請調度救災人力機具、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縣市申請支援。 (5)協助行政院飛行安全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行為。 2.架設單位 (1)為緊急人命救助作業需要,由消防局先行成立現場簡易指揮站。 (2)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先行派員架設,並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 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 3.任務編組及工作職掌 (1)總指揮官 甲、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應變及後勤作業等全盤事宜。 乙、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擔任,其在未抵 達前,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派員擔任。因涉及緊急人命救助作業時 ,由消防局派員擔任,並於市級指派之現場指揮官到達後,適時移 轉指揮權。 (2)新聞官 甲、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 乙、由交通局與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派員擔任。 (3)救災指揮官 甲、執行各項災害搶救、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任務,並提出救災資源需 求及調度建議。 乙、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4)醫療指揮官 甲、成立現場臨時救護站,負責傷病患之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後續就 醫等相關事宜。 乙、由衛生局派員擔任。 (5)警戒指揮官 甲、執行事故現場警戒封鎖治安及事故傷亡民眾個人資料查詢等事宜。 乙、由事故發生地點警察局轄區分局派員擔任。 (6)搶修指揮官 甲、執行事故現場障礙排除、調度工程機具等相關事宜。 乙、先期由工務局派員擔任,再由總指揮官依實際災情狀況,依市災害 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表,指派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 關派員擔任。 (7)後勤官 甲、負責現場救災人員各項飲水膳食及其他必要物資之後勤補給事宜。 乙、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8)指揮幕僚 甲、負責各救災單位報到、任務分配及各單位間協調聯繫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總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相關單位派員進駐。 乙、由交通局派員擔任。 4.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後續事故現場復原重建工作,可由 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指揮所總指揮官得視狀 況撤除之。 四、警戒區 (一)為確保災害現場搶救作業順利進行,警察局應視災害現場的地形、種類及其 他因素,同時考量災害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以因應警戒區域設定範 圍擴大或縮小,必要時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會同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 替代道路,避免非救災人、車進入影響救災,如執行警戒人力不足,必要時 得另協調憲兵隊派員協助。警戒區以災區現場為中心,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 置三層封鎖區劃設封鎖區,由內而外分別為: 1.第一層封鎖區(紅區):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讓必需之救災 救護等緊急搶救人員進入,或其他經救災指揮官同意後始進入災害現場協 助救災。 2.第二層封鎖區(黃區):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為前進指揮所 設置地點及各支援救災單位集結報到處,非救災相關人員、車輛不可進入 。 3.第三層封鎖區(綠區):由警戒指揮官指派適當人員管制,維持救災動線 暢通,防止圍觀民眾及其他可能影響救災人員進入,另媒體、各級民意代 表及關係人亦包含於此一封鎖區內。 (二)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跡證保全之原則下,盡量縮小。 (三)在範圍大、交通頻繁之災害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直至現場處理 完成、恢復交通,始可撤離。 (四)如航空器載運危險性物品,應依其種類劃定危險區域,管制人車通行,並儘 速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業者到場處理,必要時並應將附近人員撤離 至安全區域。 (五)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徵得行政 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同意後,後續災害現場復原重建工作,可由各搶修工作 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指揮所總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之。
- 肆、善後重建 一、緊急復原原則:受損設施之重建,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恢復原狀為基本 考量,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改良之修復。 二、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徵得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同意,進行民用航空器殘 骸及事故現場廢棄物、污染物之清理工作。 三、災害毀損設施所屬機關應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及民生系統之修復工作。 四、由災區相關機關(構)單位、事業單位人員儘速辦理災情勘查彙整作業,概估復原 重建經費及擬定復原重建策略,有計畫地實施受災地區的復原重建。
- 伍、其他作業事項 一、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相關設備,各單位應主動配合需求提供。 二、相關搶救作業各單位成員有異動時,應主動隨時更新。 三、空難災害應變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傳市府網站首頁「防災專區」,另有關新聞稿或其 他資訊,由交通局隨時通報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及市府1999話務中心。
- 陸、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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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6
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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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交治字第10130311000號函訂定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