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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交治字第1043151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4點條文;並刪除第6點條文
  •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交通部「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空難災害搶救作業標準手冊」。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六、臺北市重大災害災情查(蒐)報、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七、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貳、目的 為強化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機制,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以發 揮整體災害應變及搶救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參、空難災害應變機制 一、通報程序 (一)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災害,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協 助通報交通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派員前往現場辦理搶救相關作業,並視災情 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循程序通報,如附表一。 (二)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通報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三)本市空難災害應變機制成立狀況及執行災害應變措施,隨時通報交通部或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相互協調聯繫及交換應變措施與執行狀況。 二、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一)啟動時機: 1.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於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事故,估計有 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後有 開設市級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經中央空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經交通 局報告市長,市長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時,交通局即轉請消防局協 助通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進駐,及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若災情未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經交通局研判並請示市長後,即 轉請消防局協助通知部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二)組織編組: 1.為本市最高災害應變處理單位,比照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編組,由 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防救編組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三位 副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如附圖一。 2.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防救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執行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任務,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 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 關之災害處理事項。 (三)任務職掌: 1.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各單位任務分工詳如附表二。 2.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執行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 度、協請民間團體或國軍支援救災等事項。 3.空難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4.適時評估災情規模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縣市請求 支援協助。 5.其他有關空難救災事項。 (四)縮小編組與撤銷時機: 1.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 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 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 2.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 )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 3.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交通局應立即通報交通部或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並由交通局轉請消防局通知 各防救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應變中心作業。 三、災害現場應變機制 (一)前進指揮所 為利空難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應於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作業規範如下: 1.任務功能 (1)事故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蒐集及掌握、救災訊息之發布及與市災 害應變中心之聯繫。 (2)各救災單位(機關)人員報到集結、任務調配,及統合各單位(機關) 救災資源,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3)統一指揮現場編組人員進行事故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警戒封鎖 、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其他各項應變相關任務。 (4)必要時得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軍方申請調度救災人力機具、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縣市申請支援。 (5)協助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行為。 2.啟動時機 (1)災害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需整合 各單位之能量時,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 前進指揮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 (2)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交通局或區公所應依平時 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設置原則 (1)負責單位 由消防局主導設置。 (2)設置地點 前進指揮所係擬定救災計畫、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之主體,其 設置地點應視災害現場場地狀況,選擇安全適當之地點,以不干擾影響 現場救援行動為原則。 (3)設備器材整備 消防局負責前進指揮所設備器材之整備,備妥大型救災指揮車,並依實 際運作需求規劃「前進指揮所設備器材檢核清單」,以因應同時多點重 大災害現場;當遭遇單一較大規模災害時,則可同時調派其他前進指揮 所之能量,協同支援災害現場;若本府能量不足時,則請求中央支援, 結合中央災害前進協調所共同運作。 4.編組與分工 (1)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交通局指派簡任層 級以上人員擔任,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應變等全般事宜。另市 長得視災害狀況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副指揮官。 (2)為因應災害處置,前進指揮所之編組依功能性區分計畫群、作業群及後 勤群等三大類別,各類別下再依功能性予以區分細部編組,含指揮幕僚 組、新聞處理組、狀況評估組、救災指揮車、消防搶救組、醫療救護組 、警戒管制組、工程搶修組、檢調相驗組、國軍支援組、水電民生組、 後勤支援組、志工物資組、環境衛生組、災民家屬服務組、交通運輸組 、疏散安置組及外籍旅客服務組等,各編組之主政單位及任務,依照「 臺北市政府執行重大災難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前進指揮所組織架構以「單點重大災害」為主,指揮官得依不同災害型 態規模及現場實際狀況,彈性增減編組之規劃運用,如附圖二。 (4)區公所雖不列入編組負責單位但受各局處指揮,民政局及相關局處得指 派區公所協助。 5.運作模式:前進指揮所整體運作由消防局主導,前進指揮所開設後之運作 模式原則如下,運作體系圖詳如附圖三。 (1)初期由消防搶救組指定前進指揮所設置地點,後續指揮官可視狀況調整 。 (2)各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向指揮幕僚組完成報到及通訊系統架設。 (3)警戒管制組應視災害現場的地形、種類及其他因素,同時考量災害狀況 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劃定警戒區,警戒區原則上以災害現場為中心, 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置三層封鎖區,必要時由交通局會同警察局規劃替 代道路,避免非救災人、車進入影響救災。 (4)指揮幕僚組及消防搶救組應視災情規模狀況,向指揮官報告設置「報到 站」、「救災指揮站」、「救護站」、「聯合服務中心」及「新聞中心 」等。 (5)警戒管制組及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就前進指揮所空間動線進行規劃及設 置警戒崗哨。 (6)定時召開「前進指揮所會議」,了解現場災況範圍,進行任務指示,劃 設警戒管制區,限制人車進入,並提醒各單位注意安全。 (7)聽取各編組報告,策定災害搶救方針,評估救災能量,適時申請支援, 整合各救災單位能量。 (8)掌握「救災單位報到、任務分配」及「災害搶救進度」與「災害現場民 眾受困、失蹤、傷亡」與「後續送醫情形」。 (9)指揮幕僚組隨時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市災害應變中心,適時申請支援 。 (10)除空難傷亡名單及事故原因由中央負責公布外,重大訊息應由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統一發布,前進指揮所新聞處理組協助定時說明災害現場救災 狀況,必要時經指揮官授權下,各編組之主要負責人員應配合新聞處理 組,共同於新聞中心對外說明救災狀況。 (11)各編組針對災民、媒體、救災單位及編組建議或需求,適時予以回應、 解決。 (12)指揮官交接班時,指揮幕僚組人員應報告「現場災況、範圍」、「搶救 進度」、「傷亡送醫情形」、「現場動員救災能量」及「可能遇到問題 或其他等」事項,以利指揮官順利掌握狀況,接手後續搶救事宜。 6.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機制 (1)建立聯繫窗口 前進指揮所指揮幕僚組與市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判組及區災害應變中心 防救治安組建立資通訊聯繫窗口並指派專人負責。 (2)救災資訊傳遞 甲、前進指揮所定時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現場災況影像或照片」、「 搶救進度」、「傷亡送醫情形」、「現場動員救災能量」及「可能 遇到問題或其他等」,訊息回報時機原則上律定每日早上、中午及 晚上各一次,必要時視情況增減頻率,如附表三。 乙、市災害應變中心「網頁資訊組」協助災害發生後,大量社群網路資 訊的掌握及蒐集(含志工、物資及新聞等),並透過跨單位的資訊 共享,協助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所進行網路資源之掌握。 丙、市災害應變中心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立有固定通訊管道,可隨時 依前進指揮所請求事項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反應,或配合中央災害 變中心需要回報災害處理進度。 7.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後續事故現場復原重建工作,可由 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得視狀況 縮小編組或撤除之。 四、警戒區 (一)為確保災害現場搶救作業順利進行,警戒管制組應視災害現場的地形、種類 及其他因素,同時考量災害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劃定警戒區,警戒區 原則上以災區現場為中心,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置三層封鎖區劃設封鎖區, 必要時由交通局會同警察局規劃替代道路,避免非救災人、車進入影響救災 。 (二)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跡證保全之原則下,盡量縮小。 (三)在範圍大、交通頻繁之災害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直至現場處理 完成、恢復交通,始可撤離。 (四)如航空器載運危險性物品,應依其種類劃定危險區域,管制人車通行,並儘 速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業者到場處理,必要時並應將附近人員撤離 至安全區域。 (五)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徵得飛航 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同意後,後續災害現場復原重建工作,可由各搶修工作項 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之。
  • 肆、善後重建 一、緊急復原原則:受損設施之重建,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以恢復原狀為基本 考量,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改良之修復。 二、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徵得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同意,進行民用航空器殘骸 及事故現場廢棄物、污染物之清理工作。 三、災害毀損設施所屬機關應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及民生系統之修復工作。 四、由災區相關機關(構)單位、事業單位人員儘速辦理災情勘查彙整作業,概估復原 重建經費及擬定復原重建策略,有計畫地實施受災地區的復原重建。
  • 伍、其他作業事項 一、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相關設備,各單位應主動配合需求提供。 二、相關搶救作業各單位成員有異動時,應主動隨時更新。 三、空難災害應變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傳市府網站首頁「防災專區」,另有關新聞稿或其 他資訊,由交通局隨時通報空難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及市府1999話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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