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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交治字第1103042304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目的 為強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空難災害應變機制, 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以發揮整體災害應變及搶救效率, 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空難災害應變通報程序 (一)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生空難災害,當受理通報單位接獲通報 後,應立即協助通報交通局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 相關單位派員前往現場辦理搶救相關作業,並視災情依「災害 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循程序通報,如附表一。 (二)初期搶救單位應隨時將相關災情通報本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 (三)本市空難災害應變機制成立狀況及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交通局 緊急應變小組隨時通報交通部或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相 互協調聯繫及交換應變措施與執行狀況。
  • 三、臺北市空難災害應變中心(下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一)啟動時機 1.航空器(不含軍用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臺北松山機場外發 生空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 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必要 或經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指示,經交通局報告市長, 市長指示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時,交通局即轉請消防局協 助通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進駐,及通知全部或部 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另其他機關應一併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若災情未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規模,經交通局研判並請 示市長後,即轉請消防局協助通知部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組織防救災編組 1.為本市最高災害應變處理單位,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 防救災編組單位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三位副市長擔 任副指揮官,如附圖一。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防救災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所交付之任 務,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 度等緊急措施,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 項。 (三)任務職掌 1.執行緊急空難災害應變及善後處理措施,各防救災編組單位 任務分工詳如附表二。 2.綜合指揮、協調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執行緊急救災人 力、物資之調度、協請民間團體或國軍支援救災等事項。 3.空難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4.適時評估災情規模狀況,依相關規定向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或其他縣市請求支援協助。 5.其他有關空難救災事項。 (四)縮小防救災編組與撤除時機 1.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指揮官得縮小防救災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 者予以歸建。必要時得酌留部分防救災編組人員,持續服務 市民。 2.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 相關機關(構)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交通局應立即通報交通部 或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置情形及列明需支援協助之事項 ,並由交通局轉請消防局通知各防救災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除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 四、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 為利空難災害現場指揮搶救作業,應於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 所,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作業規範如下: (一)任務功能 1.事故現場搶救計畫之擬訂、災情蒐集及掌握、救災訊息之發 布及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 2.各救災單位(機關)人員報到集結、任務調配,及統合各單 位(機關)救災資源,以利執行各項救災事宜。 3.統一指揮現場防救災編組人員進行事故搶救、人命救助、緊 急救護、警戒封鎖、障礙排除、人員機具調度、後勤補給及 其他各項應變相關任務。 4.必要時得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軍方申請調度救災人力 機具、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其他縣市申請支援。 5.協助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行為。 (二)啟動時機 1.災害現場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 面向需整合各單位之能量時,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 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前進指揮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 防局通報防救災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2.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交通局或區公 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三)前進指揮所之地點選定、設備器材整備、空間規劃及警戒區規 劃,由消防局會同交通局評估設置。 (四)防救災編組與分工 1.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交通局 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 應變等全般事宜。另市長得視災害狀況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前 進指揮所指揮官、副指揮官。 2.為因應災害處置,前進指揮所之防救災編組依功能性區分為 計畫組、緊急服務組、工程處置組、人道服務組及後勤組, 各防救災編組之單位、任務及運作方式,依照「臺北市政府 重大災害現場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前進指揮所組織架構如附圖二,其運作體系圖詳如附圖三, 指揮官得依不同災害型態規模及現場實際狀況,彈性增減防 救災編組之規劃運用。 4.區公所雖不列入防救災編組單位但受各局處指揮,民政局及 相關局處得指派區公所協助。 (五)除空難傷亡名單及事故原因由中央負責公布外,重大訊息應由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布,前進指揮所計畫組協助定時說明 災害現場救災狀況,必要時經指揮官授權下,各防救災編組單 位之主要負責人員應配合新聞處理組,共同於新聞中心對外說 明救災狀況。 (六)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機制 1.建立聯繫窗口 前進指揮所計畫組、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級災害應變中防 救組心建立資通訊聯繫窗口並指派專人負責。 2.救災資訊傳遞 (1)前進指揮所定時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現場災況影像或 照片」、「搶救進度」、「傷亡送醫情形」、「現場動員 救災能量」及「可能遇到問題或其他等」,訊息回報時機 原則上律定每日早上、中午及晚上各一次,必要時視情況 增減頻率,如附表三。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與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立有固定通 訊管道,可隨時依前進指揮所請求事項向空難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反應,或配合空難中央災害變中心需要回報災害處 理進度。 (七)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後續事故現場復原重建 工作,可由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前進 指揮所指揮官得視狀況縮小防救災編組或撤除之。
  • 五、災害現場警戒區 (一)為確保災害現場搶救作業順利進行,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救援 指導(如吊掛、切割等),指揮組應視災害現場的地形、種類 及其他因素,同時考量災害狀況是否有擴大或縮小情形劃定警 戒區,警戒區原則上以災區現場為中心,以輻射狀向外延伸設 置三層封鎖區劃設封鎖區,必要時由交通局會同警察局規劃替 代道路,避免非救災人、車進入影響救災。 (二)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跡證保全之原則下,盡量縮小。 (三)在範圍大、交通頻繁之災害現場,緊急服務組應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交通,直至現場處理完成、恢復交通,始可撤離。 (四)如航空器載運危險性物品,應依其種類劃定危險區域,管制人 車通行,並儘速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業者到場處理, 必要時並應將附近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五)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完成後,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 落,徵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同意後,後續災害現場復 原重建工作,可由各搶修工作項目之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 ,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之。
  • 六、善後重建 (一)緊急復原原則:受損設施之重建,在執行快速修復受災設施時 ,以恢復原狀為基本考量,並從防止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 以改良之修復。 (二)於飛安調查工作告一段落,徵得現場指揮官、國家運輸安全調 查委員會及航空器使用人之同意,進行航空器殘骸及事故現場 廢棄物、污染物之清理工作。該清理工作由航空器使用人處理 ,必要時由本府協助;其殘骸運送路線由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指定。 (三)災害毀損設施所屬機關應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及民生系統之 修復工作。 (四)由災區相關機關(構)單位、事業單位人員儘速辦理災情勘查 彙整作業,概估復原重建經費及擬定復原重建策略,有計畫地 實施受災地區的復原重建。
  • 七、其他作業事項 (一)前進指揮所運作所需相關設備,各單位應主動配合需求提。 (二)相關搶救作業各單位成員有異動時,應主動隨時更新。 (三)空難災害應變重要資訊應由各防救災編組單位立即上傳市府網 站首頁「防災專區」,另有關新聞稿或其他資訊,由交通局隨 時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及市府一九九九話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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