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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7275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考評各委外館所營運管理 狀況,實施實地視察考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委外館所,指依本局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內受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之藝文 館所。
  • 三、考核小組負責本要點第四點(二)第二階段項目之考核評分作業。 (一)考核小組成員由委員會委員至少三名、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一名 組成。 (二)考核時,本局各館所承辦業務科應派員於會議時說明初審意見 及館所年度預計委託目標與相關規劃。 (三)考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委員會委員及外聘學者專家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紀錄表項目如附表,各委外館所得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所 載營運目標自行訂定評鑑指標與目標值,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規定時間與年度工作計畫一併提送本局,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 訂定。 (二)評分作業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委外館所依委託經營管 理契約規定時間提送年度成果報告書以及完成自評作業(含達 成值、自評成績)之考核紀錄表(下稱自評表)。各館所承辦 業務科應依據館所提報送審資料及自評表擬具初審意見及建議 ,併同館所自評表送考核小組審議。第二階段由考核小組於每 年六月以前依各委外館所提報之考評紀錄,赴各委外館所進行 考核評分。
  • 五、考核結果應函知各委外館所,並由委員會工作小組提送委員會報告, 必要時並由本局各業務科專案輔導,本考核結果將作為依契約受補助 之委外館所補助款核定額度之檢討依據。
  • 六、考核結果成績績效卓著、值得鼓勵之委外館所,本局予以次一年度免 實地考核,其考核作業與營運計畫以書審方式進行之,以資獎勵;考 核結果成績尚待改進、極需改善及不合格之委外館所,列入輔導追蹤 對象,由輔導團進行實地輔導,並於輔導後召集委員辦理追蹤訪視, 委員會則視館所改善情形決議是否扣減補助款及其扣減額度。 前項輔導團將由本局另案召集辦理之。
  • 七、考核小組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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