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考評各委外館所營運管理狀況,實施實地視 察考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委外館所,指依本局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內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 營管理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之藝文館所。
- 三、考核小組負責本要點第四點(二)第二階段項目之考核評分作業。 (一)考核小組成員人數應為奇數,其成員由委員會委員至少三名、相關專業領域專家 一名、其他委外館所代表一名組成。委外館所代表及其考核對象均由本局指定。 (二)考核時本局業務科應隨同現場記錄。 (三)考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委員會委員、外聘學者專家、其他委外館所代表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紀錄表項目如附表,各委外館所得依營運目標自行增減或修訂及訂定評鑑指 標與目標值,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時間與年度工作計畫一併提送本局,並經 委員會審議通過訂定。 (二)評分作業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委外館所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時間提 送年度成果報告書以及完成自評作業(含達成值、自評成績)之考核記錄表。第 二階段由考核小組於每年六月以前依各委外館所提報之考評紀錄,赴各委外館所 進行考核評分。
- 五、考核結果應函知各委外館所,並由委員會工作小組提送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並由本局各 業務科專案輔導,本考核結果將作為依契約受補助之委外館所補助款核定額度之檢討依 據。
- 六、考核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之委外館所,由本局予以獎勵,以資表揚;評鑑分數未達七 十分者將列入輔導追蹤對象,由輔導小組進行實地輔導。
- 七、考核小組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2015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06153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02年8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