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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都建字第10164053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為處理建築物結構安全簽證備查案件之爭議處理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合法建築物涉及結構變更,經開業建築師或結構 、土木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並向都發局備查之案件(以下簡稱 備查案件)。
  • 四、備查案件建築物之同棟住戶或非同棟但緊鄰該建築物之住戶,對都發 局備查案件之結構安全專業簽證內容認有疑義,且有下列具體事證之 一者,得向都發局陳情: (一)經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報告書認 定原備 查案件建築物涉有結構安全疑慮者。 (二)檢附建築物呈現明顯結構性破壞之現況照片經都發局認定屬實。 前項第二款都發局於認定時,得會同相關專業公會人員認定之。 都發局受理第一項陳情案件後,得就原備查案件辦理複查,必要時得 請原申請人及原專業簽證人於文到二十日內就爭議事項提出查復報告 書。逾期未提出者,都發局複查時得依具體事證不予備查原案。
  • 五、都發局辦理複查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建築師或技 師公會參加。 都發局應將複查結果通知原申請人、陳情人及專業簽證人。 原備查案件經複查後認簽證內容有明顯結構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應不 予備查,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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