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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073008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 10 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各區公所。
  •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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