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 10 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各區公所。
-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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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11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治字第10131292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