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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資應字第101302838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壹、作業目標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整本府行動化服務,確保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 App)服務有一致之遵循規範,並增進本府服務可及性及 使用者滿意度,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貳、作業依據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四點辦理。
  • 參、實施對象 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
  • 肆、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應 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 電腦。 二、行動應用軟體( Mobile Application;簡稱 App):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 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 伍、 App發展作業原則 一、各機關開發行動應用軟體前,宜優先評估透過本府資訊公開平台( data.taipei) 提供之多樣化政府數據,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創造在地化之創新行動應用軟體,擴大 民眾參與市政並降低本府開發成本;其經評估屬應由機關開發者,再由機關自行或 委外開發。 二、各機關應考量其服務適用於行動應用特性始進行行動應用軟體開發,以兼顧行動應 用技術創新及提供即時便民服務,發揮最大服務效能。 三、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行動應用軟體宜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並以達成簡化服 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創新使用體驗等為目標,並考量後續維運之財務規劃,作 為評估自行或委外開發及訂定優先順序之發展原則。 四、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優先發展能提供多數服務對象取用之服 務。 五、各機關行動化服務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並設有意見回饋或問題 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六、各機關開發行動應用軟體於軟體商店上架者,應定期蒐集使用者評論並進行使用者 評論採行情形檢核,以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 七、行動化服務應隨各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定性 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八、各機關應定期檢視已開發行動應用軟體服務之運作情形,並依據使用情境及後端支 持程度,決定是否終止服務。 九、本府之行動應用軟體由各機關就業務面進行系統開發建置,並由本府資訊處統整本 府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建置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便利民眾快速取得,各機 關於行動應用軟體新申請、變更或註銷時,應通知本府資訊處更新入口網資料。 十、各機關應避免開發相同服務,或未經評估是否適合發展行動化服務即建置行動應用 軟體,造成本府資源浪費。
  • 陸、修訂原則 本作業原則陳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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