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作業目標)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整本府行動化服務,確保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 App)發展週期之開發、上架、維運及下架作業有一致之 遵循規範,並落實各機關重視使用者評論,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之服務,增進本府服務 可及性及使用者滿意度,特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之規 定,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 本作業原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 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 平板電腦。 (二)App (Mobile Application):指由本府各機關(不含市營事業機構)自行或委 外開發 App,並於軟體商店上架,供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 訊軟體。
- 三、(App之開發) 各機關開發 App所引用之資料,應於開發前提供至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taipei) ,供民眾使用。 各機關應審慎評估短期活動 App之開發,以開發行動版網頁或響應式網頁( RWD)取代 為原則,以節省公帑之支出。 各機關於 App開發時,應考量服務使用之友善性,提供較佳之使用者介面並設有意見交 流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為了解 App實際使用情形,各機關應於開發時加入使用量統計功能,並以每月填寫線上 報表方式提供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使用數據。 經資訊局評估無獨立開發效益之 App,各機關應規劃納入「愛台北市政雲服務」進行整 合開發。 各機關 App應提供本府應用軟體呼叫應用之參數,並宜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 推廣政府服務。 App 由各機關進行系統開發建置及維運,並由資訊局統整各機關 App服務,建置行動應 用服務入口網(http://apps.taipei),便利民眾快速取得。各機關於 App新申請、變 更或註銷時,應通知資訊局更新入口網資料。 各機關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應於開發前研訂填送「臺北市政府 App開發實施計畫」 (如附件一)評估是否適合發展行動化服務 App,經本府資訊局確認後方可進行系統開 發建置,避免資源浪費。
- 四、(App之上架) 各機關 App應加入市徽並使用本府名稱發布,並於上架前設定關鍵字,以方便使用者搜 尋。 各機關 App上架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 (二)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 App管理人員進行上架。
- 五、(App之維護管理) 各機關於 App上架後,後續擴充維護經費之使用,需提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 )維護計畫」(如附件三),經資訊局確認符合績效後,始得執行維護預算。 各機關應定期評估 App之使用情形,所提供之服務已不進行維護或不符市場需求時,應 主動進行下架作業。 各機關開發 App於軟體商店上架者,應每月蒐集使用者評論以進行服務提供之檢討,並 填表寫採行情形,每月二十五日至次月十日前填具「臺北市政府○○局/處/會 App使 用者評論採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四),利用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後台之「機關網站 資料自我檢核」功能上傳,資訊局每月進行檢核列管。
- 六、(App之下架) 各機關將 App下架時,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 」(如附件二),以便將該 App資料自本府行動應用服務入口(http://apps.taipei) 刪除。 各機關 App下架前一個月,應於該 App使用畫面公告下架停止服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 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該機關之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權限管理人員,應刪除每月 App 使用者評論檢核填報人員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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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6
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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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資應字第1043012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