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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資應字第10530914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作業目標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整本府行動化服務,確保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不含市 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 App)發展週期之開發、 上架、維運及下架作業有一致之遵循規範,並落實各機關重視使用者評論,提供更符合 民眾需求之服務,增進本府服務可及性及使用者滿意度,特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之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 二、適用順序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行動應用軟體( App)服務發展作業時,應適用本作業原則之規定 。 本作業原則未規定者,適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之規定 。
  • 三、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 本作業原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 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 平板電腦。 (二)App (Mobile Application):於軟體商店上架,供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 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三)軟體商店:由業者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購買 App之平台,例 如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Windows Phone Store等。
  • 四、 App開發前評估 各機關開發 App前,應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提供至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taipei) 供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 各機關應審慎評估 App之開發,宜以透過適應式設計( Adaptive Web Design, AWD) 或響應式設計( Responsive Web Design, RWD)製作網頁為優先考量,達到於多種載 具提供服務之效果為原則。除具備行動應用特性(如主動推播、適地性服務等)、能幫 助弱勢對象及有維本府相關形象活動外,應避免 App之開發,以節省公帑之支出。 各機關於 App開發時,應考量服務使用之友善性,提供較佳之使用者介面並設有意見回 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為了解 App實際使用情形,各機關應於開發時加入使用量統計功能,並以每月填寫線上 報表方式提供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使用數據。 經資訊局評估無獨立開發效益之 App,各機關應規劃納入「愛台北市政雲服務」進行整 合開發。 各機關 App應提供本府應用軟體呼叫應用之參數,並宜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 推廣政府服務。 App 由各機關進行系統開發建置及維運,並由資訊局統整各機關 App服務,建置行動應 用服務入口網(http://apps.taipei),便利民眾快速取得。各機關於 App新申請、變 更或註銷時,應通知資訊局更新入口網資料。 各機關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應於開發前研訂填送「臺北市政府 App開發實施計畫」 (如附件一)就各面向評估是否適合發展行動化服務 App、必要性及成本效益,經資訊 局確認後方可進行系統開發建置,避免資源浪費。 為維本府形象,對外公佈 App開發想法前,機關應審慎評估,宜先洽資訊局進行討論。 未經資訊局審核認可即自行開發或上架 App者,經查核屬實,該開發經費不得核銷且資 訊局將依其情節輕重,提出懲處建議。
  • 五、 App之上架 各機關 App應加入市徽、使用本府帳號及名稱發布,並於上架前設定關鍵字,以方便使 用者搜尋。 各機關 App上架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 (二)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 App管理人員進行上架。
  • 六、 App之維護管理 各機關於 App上架後,後續擴充維護經費之使用,需提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 )維護計畫」(如附件三),經資訊局確認符合績效後,始得執行維護預算。 各機關應配合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工具版本進行更新,以確保系統穩定性。 各機關應配合 App實際狀況及使用情境進行相關推廣,以提升使用率及其效益。 各機關應定期評估 App之使用情形,所提供之服務已不進行維護或不符市場需求時,應 主動進行下架作業。 各機關開發 App於軟體商店上架者,應每月蒐集使用者評論以進行服務提供之檢討,並 填寫採行情形,於每月二十五日至次月十日前填具「臺北市政府○○局/處/會 App使 用者評論採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四),利用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後台之「機關網站 資料自我檢核」功能上傳,由資訊局每月進行檢核列管。
  • 七、 App之評核 為提升本府 App成效,資訊局每年定期召開 App績效評核會議,各機關應就 App功能技 術、績效成果及未來展望等項目進行簡報說明,並由委員進行評分及意見提供,細部辦 理方式將另訂之。評核結果績效優良者,資訊局將函請機關辦理敘獎;績效不彰者,則 應限期改善或下架。
  • 八、 App之下架 各機關將 App下架時,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 」(如附件二),以便將該 App資料自本府行動應用服務入口(http://apps.taipei) 刪除。 各機關 App下架前一個月,應於該 App使用畫面公告下架停止服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 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該機關之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權限管理人員,應刪除每月 App 使用者評論檢核填報人員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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