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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24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第 3 條
    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 前項資料以實體資料提供者,以段(小段)為單位,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 以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串接之方式提供者,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第 4 條
    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片提供時,每片光碟片另收取材料 費新臺幣十五元;如需以郵寄方式處理者,郵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 5 條
    資料提供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者,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 ,免予收費。
  • 第 6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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