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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綜字第111303170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本 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於電子看板刊登市政宣導訊息,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電子看板,指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市政宣導所設置之公益性 LED 電子看板。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申請於電子看板刊登市政宣導訊息,依應下列規定辦 理。但屬臨時或重大公共資訊經本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於宣傳期間開始日前二週以函文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並載明 申請機關名稱、宣傳內容及宣傳期間起迄日。 (二)宣傳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三)同一宣傳內容以申請二次為限。
  • 四、申請機關之宣傳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一)違反公序良俗、虛偽不實或影響本府形象。 (二)屬政治性或商業性訊息。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五、本局得修正宣傳內容及調整宣傳期間。
  • 六、申請機關如向本府各電子看板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各該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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