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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科字第105334247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局)。
  • 三、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服務大樓會議場地(以下稱本場地)收費基準表 如附表一。
  •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向產業局申請使用場地。
  •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連續使用二時段以上者,減徵百分之二十使用費。 (二)園區發展協會、管理聯合會或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 )協進會辦理服務會員之非營利活動者,減徵百分之四十使用費。 (三)其他非營利法人或公益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使用者,減徵百分之三 十使用費。 (四)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使用費。
  •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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