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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經建字第101323466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核定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實施辦理
  •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培養就業所需技能,以維持及提升其於就業市場 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 貳、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二、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申請人於同一年度申請前開二項補助,合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同)為限。
  •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二)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日之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資 料者,毋庸檢附。 三、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 四十之金額發給補助。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開訓日起十五日內,向承訓機構提出應檢附之 申請文件。 (二)承訓機構收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 象之申請人證件後,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同課程表及相關證 件資料,彙送本會審核。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承訓機構 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 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各承訓機構繕造退訓學員清冊一式二份 ,繳還本會。 (四)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領取補助,本會得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
  •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中職或大 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本市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 考試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申請人應於開班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逕送本會 或本市各區公所轉本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申請日前之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 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繳費收據正本(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繳納證明 )或統一發票。 4.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5.現職工作證明相關文件(失業者請檢附經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 保險加保明細資料)。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應於結訓日起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逕送( 或轉)本會或各區公所申請核發補助款,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結業證書、合格結業之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 加註)。 (三)職業訓練課程不足一個月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一 次核撥申請: 1.一次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2.申請日前之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 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繳費收據正本(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繳納證明 )或統一發票。 4.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5.現職工作證明相關文件(失業者請檢附經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 保險加保明細資料)。 6.結業證書、合格結業之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 7.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 加註)。 三、補助標準: (一)從未申請或申請人現未就業者,本會於審酌申請金額之費用合理性 後核定補助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曾申請並獲補助者: 1.受訓課程內容與申請人從事職業之類別相關者,本會於審酌申請 金額之費用合理性後,以合理費用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核定補助金 額,最高以二萬四千元為限。 2.受訓課程內容與申請人從事職業之類別無相關者,本會於審酌申 請金額之費用合理性後,以合理費用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核定補助 金額,最高以一萬五千元為限,此項補助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人應於開班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符合本計畫所列訓練機構簽 證之申請書,連同其他應檢附文件逕送(或轉)本會或各區公所 ,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2.經本會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核定其補助金額。 (二)第二階段 1.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 向本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2.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檢附工作相關證明者,得請求本市區公所原 住民服務員進行訪視後,彙整訪視紀錄併送本會審核。 (二)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案視為當 年度補助案件。 (三)申請人於同年度內以同類職業訓練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 限。 (四)申請人提出第一階段申請書,經本會受理後,如受訓課程時程異動 ,申請人應於異動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表檢送本會併供審 核。
  • 伍、其他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會 將公告當年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 陸、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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