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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11303120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9月1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稽查)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本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派)之參事、技監一人擔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簡任人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府產業發展局、 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市大地工程處、本府地政 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市各區公所、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以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組成,各組成成員,最少應置聯 絡員一人。
  • 三、本小組各成員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理農業用地違規 使用檢舉案及選定農業用地列管案件進行抽查等工作之行政作 業,及現場會勘有關農業使用之認定。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現場會勘及依各權責機關認定之營業態樣或 行為審認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與後續之處理。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及確認前一年度取得農舍使用執照 清冊、現場會勘及違反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之審認與後續之處理 。 (四)本市大地工程處:現場會勘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認定及後續 之處理。 (五)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現場會勘協助農地指界及提 供土地權屬與相關地政資料。 (六)本市稅捐稽徵處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賦 稅補課。 (七)本市各區公所: 1.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將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之案件相關資料,輸入至「農地管理資訊系統」予 以列管。 2.協助現場會勘有關農業使用之認定。 (八)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現場會勘及違反國家公園法與建築法 等相關規定之審認及後續處理。
  • 四、本小組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府產業發展局於每月至少選定本市任一行政區列管農業用地 案件進行抽查,抽查件數不得少於五件。另抽查案件如經現場 會勘,除有其他必要情形外,三年內得免再抽查。 (二)受理農業用地檢舉案或選定列管案件進行抽查後,由本府產業 發展局邀集本小組成員派員參與現場會勘。 (三)現場會勘時,本小組成員應就農業用地現況拍照存證,並將會 勘結果記載於會勘紀錄上。 (四)本小組於現場會勘完畢後,經認定為非作農業使用者,應發函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1.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限期恢復作農業 使用,如未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者,將於再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2.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恢復作農 業使用,如未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 事者,將追繳應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五)前項通知函內應註明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期限及複勘時間。本小 組應於現場複勘後,將複勘結果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五、前點農業用地經複勘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者: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二)本市稅捐稽徵處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追繳田賦、贈與稅或遺 產稅。 (三)本小組各成員於收受複勘紀錄後,如發現有除前二款以外,須 依各該權責進行後續處理之事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及進行列 管,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本府產業發展局。
  • 六、本小組依第四點規定進行運作,如有發現涉及本小組成員以外之權責 機關事項,本府應移送該權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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