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認定條件,特訂定本原則。
-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依本 原則減少班級人數。
-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應考量班級人數之多寡,其減少班級人數條件如 下:
酌減 人數 代 碼 減少班級人數條件 不減 人數 0-1 0-2 僅具有感官或肢體障礙之視障、聽障、語障等純感官障礙學生, 上肢與下肢障礙及智力未受損之腦性麻痺等純肢體障礙學生,身 體病弱學生。 1.此類學生通常在普通班就讀並接受資源班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其課程之安排與普通班級學生相同。 2.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學習輔具、環境調整與支援服務 (如教師助理員、巡迴輔導教師、相關專業服務)等之協助。 酌減 1 人 1-1 1-2 1-3-(1) 1-3-(2) 1-3-(3) 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生活方面:有明顯感官、動作或功能上的問題者,學校生活僅 需少量協助。 2.人際互動方面:不易與同儕建立關係,需指導其人際互動技巧 。 3.學業方面: (1)需導師額外作補救教學。 (2)適度課業減量、評量調整。 (3)時常出現上課分心行為,需對其學習困難,提供學習方法 與策略。 酌減 2 人 2-1 2-2 2-3 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生活方面:如廁、移行、用餐需特別協助,但未申請教師助理 員者。 2.情緒行為方面:經常出現口語攻擊行為;偶爾出現干擾、破壞 等行為,需額外輔導。 3.人際互動方面:平均每天一次會與同儕產生糾紛,需額外輔導 。 酌減 3 人 3-1 3-2 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情緒行為方面:經常出現嚴重干擾上課行為;有攻擊行為,如 打架;破壞行為;自傷行為,需時常特別輔導。 2.人際互動方面:經常與同學產生肢體衝突、口角糾紛,需時常 特別輔導。 - 四、學校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填妥「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 級人數彙整表」(附表),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學生實際狀況並審議後,報 送本局轉請本市鑑輔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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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9195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