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 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依本 原則減少班級人數,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不酌減人數。
-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應考量班級人數之多寡,其減少班級人數條件如 下:
酌減 人數 代 碼 減少班級人數條件 不減 人數 0-1 0-2 身心障礙學生其課程之安排、學習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義 者: 1.此類學生通常在普通班就讀並接受資源班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其課程之安排與普通班級學生相同。 2.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學習輔具、環境調整與支援服務 (如教師助理員、巡迴輔導教師、相關專業服務)等之協助。 酌減 1 人 1-1 1-2 1-3-(1) 1-3-(2) 1-3-(3)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生活方面:有明顯感官、動作或功能上的問題者,學校生活僅 需少量協助。 2.人際互動方面:不易與同儕建立關係,需指導其人際互動技巧 。 3.學業方面: (1)需導師額外作補救教學。 (2)適度課業減量、評量調整。 (3)時常出現上課分心行為,需對其學習困難,提供學習方法與 策略。 酌減 2 人 2-1 2-2 2-3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生活方面:如廁、移行、用餐需特別協助,但未申請教師助理 員者。 2.情緒行為方面:經常出現口語攻擊行為;偶爾出現干擾、破壞 等行為,需額外輔導。 3.人際互動方面:平均每天一次會與同儕產生糾紛,需額外輔導 。 酌減 3 人 3-1 3-2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情緒行為方面:經常出現嚴重干擾上課行為;有攻擊行為,如 打架;破壞行為;自傷行為,需時常特別輔導。 2.人際互動方面:經常與同學產生肢體衝突、口角糾紛,需時常 特別輔導。 - 四、經校內評估,需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時,舊生於 6月30日前、新 生於 7月10日前,由校方備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班級人數彙整表」(附表)、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後,報送本局轉請 本市鑑輔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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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3780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