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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424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申辦2016年世界設計之都(以下簡稱設計之都),結合 中央部會資源,共同辦理各項推動及申辦事宜,特設臺北市申辦2016年世界設計之都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召集 人兼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及經濟部指派之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副市長及業務相關主管機關首長。 (二)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三)產業界代表。 (四)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至民國 102年12月31日為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策訂申辦設計之都指導方案。 (二)督導申辦設計之都推動事宜。 (三)整合跨部會及民間資源,共同推動申辦設計之都相關事宜。 (四)其它申辦設計之都相關事宜。
  • 四、本推動小組下設「世界設計之都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世界設計之都專 案事宜,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 局局長兼任。 本推動小組為使申辦設計之都之業務順利進行,得於工作小組下設專案辦公室,負責行 政管考、設計規劃及宣傳行銷等事宜。另為實質推動所需,設下列九個領域專案分組, 分工情形及成員如附表。各領域專案分組之主協辦機關,得由工作小組視需要調整之。
  • 五、本推動小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本推動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六、工作小組原則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召集人、執行秘書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出席機關首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七、本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九、本推動小組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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