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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97)府都建字第09761384000號函訂定全文1點
  • 本府現行違建拆除原則(三軌方式) 一、第一軌:應優先拆除之違建【包括下列(一)至(五)項同時一併執 行】 (一)施工中之新違建(即時強制)。對於為避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犯罪之虞之施工中新違建,所採取之即時 強制拆除措施。 (二)屬於 90 年 1 月 1 日以後拆後重建之新違建。 (三)90 年 1 月 1 日以後由本府核發新使用執照建物所產生之新違 建。 (四)94 年 1 月 1 日以後產生之新違建(即 94 年 1 月 1 日以 後查報新違建)。 (五)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公共交通 、市容觀瞻、公共衛生、山坡地水土保持者、或經「臺北市違章建 築處理要點」第 24 點認定之違建。 二、第二軌:大型新違建專案依面積大小排序執行拆除。現行本府違建處 理政策係以違建面積超過 300 平方公尺以上、200-299 平方公尺 大型新違建循序分階段優先排序執行。 三、第三軌:依序拆除之新違建: (一)查報時間於 84 年 1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之拆後重建 違建查報案,或於 93 年以前搭建完成但於 94 年 1 月 1 日以 後補查報之新違建(非屬 90 年以後新使照者)。 (二)84 年 1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31 日核發使照之建物所產生 之新違建,於查報時已完工者。 (三)84 年 1 月 1 日至 93 年 12 月 31 日以新違建查報者(惟屬 第一軌項目者除外)。 1.第三軌由違建所有人提供相關資料,經本府建築管理處確認。 2.第三軌依序拆除之新違建,經市民一再檢舉,且違反『臺北市違 章建築處理要點』第 24 點之規定,經簽報核可,排除第三軌之 適用,優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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