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單位依案件類別區分如下: (一)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 1.不動產買賣案件:主管單位為本局地價科(以下簡稱地價科 )。 2.不動產租賃(含租賃住宅轉租)、預售屋買賣及解除預售屋 買賣契約案件:主管單位為本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以 下簡稱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二)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案件: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三、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應設置申報登錄處,受理 臨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 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案件,由本局受理。
- 四、受理不動產買賣案件申報登錄: (一)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者(以下 簡稱表單申報案件),應列印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 人)簽章後,併同買賣登記案件,至各所收件櫃檯送件。 (二)非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者(以下簡稱紙本申報案件 ),應填具申報書並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後,併同 買賣登記案件,至各所收件櫃檯送件。 (三)收件時應核對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身分,並確認全體申報義務 人是否於申報書或委託書簽章。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未併同申報 登錄,且送件人為買賣雙方,或可提供委託書證明送件人具代 理申報資格者,得輔導其當場申報。 (四)櫃檯人員確認表單申報案件已取得申報書序號,或紙本申報案 件欄位皆已完整填載且產製申報書序號條碼貼於紙本申報書後 ,辦理登記案件收件,並掃描申報書序號條碼登載於案管系統 。 (五)紙本申報案件由各所承辦人員依申報書內容登錄建檔。
- 五、不動產買賣案件未併同買賣登記申報登錄之補申報方式: (一)登記完畢前補申報者,應由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至買賣登記 案件受理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受理所)送件。受理所受理時 ,應依第四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登記完畢後補申報者,應由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至本局或各 所送件。各所受理時,應核對送件人身分,並確認表單申報案 件已取得申報書序號,或紙本申報案件欄位皆已完整填載且產 製申報書序號條碼貼於紙本申報書後,將相關資料移送至本局 辦理。
- 六、受理不動產租賃(含租賃住宅轉租)、預售屋買賣及解除預售屋買賣 契約案件申報登錄: (一)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得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透過線上申 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 (二)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表單登錄,但未使 用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者(以下簡稱表單申報案件), 應列印申報書並由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確認申報內容無誤、用 印後,再臨櫃送件。櫃檯人員得依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之需要 ,協助申報登錄。 (三)收件時應核對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身分,確認申報書之「申報 書序號」欄已載有系統序號,即於系統登載收件註記,並於收 執聯加蓋收件章戳交付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四)除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外,非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報 登錄者(以下簡稱紙本申報案件),應填具申報書並由申報人 (及其代理人)用印後,至申報登錄處送件。櫃檯人員依申報 書內容登錄建檔。
- 七、受理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案件: (一)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得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透過線上申 辦系統完成申報登錄。 (二)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未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者,仍應 於線上申辦系統完成表單登錄,列印申報書並確認申報內容無 誤、用印後,再臨櫃送件。本局得依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之需 要,協助申報。 (三)本局受理時,應核對申報義務人或代理人身分,確認書表格式 及應附文件無誤,且申報書之「申報書序號」欄已載有系統序 號,同時核對申報書內容與線上登載內容相符後,即於系統登 載收件註記,並於收執聯加蓋收件章戳交付申報義務人或代理 人作為申報憑證。 (四)本局收件後應檢視是否由本局管轄,若非屬本局管轄者,應移 送有管轄權機關辦理,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人或代理人。經檢視 符合規定予以備查者,亦應以書面通知申報人或代理人。
- 八、受理更正資料之申請: (一)不動產買賣案件: 1.申請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者,應由申報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至 本局或各所送件。各所受理後應核對送件人身分並將相關資 料移送至本局辦理。 2.系統產製資料錯誤或紙本申報案件登錄錯誤,由本局逕為辦 理更正。 (二)不動產租賃(含租賃住宅轉租)、預售屋買賣及解除預售屋買 賣契約案件: 1.申報登錄期限內,原申報人得透過網際網路或填寫更正申報 內容申請書以臨櫃方式申請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臨櫃更正 受理方式如下 (1)申報登錄處審核身分無誤後,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 (2)經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後,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受理申報 義務人重新申報。申報義務人未於申報登錄期限內重新申 報登錄者,視為逾期未申報。 2.逾申報登錄期限者,申報義務人應填寫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併同租賃、轉租、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解除預售屋買賣契 約相關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至本局以臨櫃方式申請更 正。 (三)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案件: 1.於系統辦理收件後,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更正申報內容。 2.預售屋銷售備查資訊不符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報人(或代 理人),請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再送備查,經通知限期改正而 屆期未改正者,本局應敘明事由退回該申報案件,完成備查 後資訊異動或變更者亦同。
- 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未申報登錄之轉檔、產製、移送 及列印作業: (一)不動產買賣案件: 1.各所每日依下列類別產製申報書移送清冊。 (1)前一日登記完畢之表單申報及紙本申報案件。 (2)前一日登記完畢之未申報案件。 (3)前一日之登記完畢後補申報及更正申報案件。 2.已申報案件依上開清冊所載類別、順序逐案清點彙整申報書 ,未申報案件另傳送登記申請書掃描檔至本局指定位置。 3.各所於產製清冊次日移送彙整完成之清冊及申報書相關資料 至地價科點交歸檔保存五年。 (二)不動產租賃(含租賃住宅轉租)、預售屋買賣及解除預售屋買 賣契約案件: 1.受理申報登錄處於每週第一個上班日將前一週之不動產租賃 及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聯送地價科存查歸檔保存五年,如有 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者,更正申請書及申報書應一併檢送。 2.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應將申報聯及更正申請相關資料 送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存查歸檔。 3.各主管單位視需要列印申報登錄及逾期未申報登錄資料清冊 。
- 十、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資訊抽查核對作業: (一)本局依內政部所訂抽查原則抽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及解除預售屋 買賣契約案件,並彙整統計抽查資訊。 (二)地價科應查核登錄成交價格或租金,並查明其他申報資訊有無 不實,如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價格或租金,或登錄資訊有不實 之虞者,即列印相關清冊,並依申報義務人類別分別通知各主 管單位,各主管單位得向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要求查 詢、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經查核後對於價格資訊 疑有不實之案件,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 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 (三)本局受理申報預售屋銷售資訊及查核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 者,得函請相關機關查調有關文件。
- 十一、地價科應篩選整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提供網路查詢;地權 及不動產交易科應整理預售屋銷售備查資訊,提供網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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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價字第1126016078號函修正第2、6、8~10點條文;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