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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01720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遴選首席指揮,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首席指揮由本團遴聘,應接受本團團長指揮監督,負責樂團音樂相關事務,其職掌如下 : (一)須輔佐本團團長擘劃樂團發展方向。 (二)每年指揮樂團 6至12套節目之音樂會,每年至少需駐團 9週。 (三)負責規劃其指揮音樂會之節目內容,包括演奏曲目、獨奏家,提交樂團團長進行 評估,經核准後交行政部門執行,樂團團長對該規畫有最後決定權。 1.其規畫之節目應善盡可行性評估之責任,包含節目之預算、行銷、排練期程安 排等,節目票房之績效列為續約之評估項目。 2.應負其指揮音樂會藝術水準之責任。 (四)應參與本團演奏團員甄選與技術評鑑考核。 (五)對於本團副指揮或助理指揮等負有督導與考核之權責。 (六)駐團期間應出席相關之行政會議。 (七)對於本團演奏事務、節目規畫與本團演奏水準,應負有建議與提升之責,但本團 團長負有最後決定之行政裁量權。 (八)駐團期間以外,應隨時與本團行政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本團相關事務 執行情況,並有義務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與提供諮詢。 (九)應有義務接受合約規定之相關績效評估或意見調查。
  • 三、首席指揮之遴選須於次任任期開始前一年籌組遴選委員會並展開遴選工作。
  • 四、首席指揮遴選方式 (一)組織遴選委員會 1.由本團組織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工作。 2.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本團聘請之專家學者三人、樂團團長、樂團首席一人、樂 團團員代表二人,主席由遴選委員互推產生之。 3.遴選委員對於遴選過程之一切內容,皆須負有保密責任。 (二)首席指揮候選人應由下列方式產生: 1.團員推薦:由樂團團員就本團曾合作過之客席指揮提名並獲得團員過半數決議 通過,人選至多五名。由首席排列順序。 2.團長推薦:由本團團長推薦,人選至多 2名。 3.外聘委員推薦:外聘委員推薦之人選至多 5名。 (三)遴選方式與程序 1.初選:由遴選委員會審查被推薦人影音及書面等相關資料,經討論後表決,選 出至多五名候選人。並由委員會考量候選人與樂團過往合作之經驗,決定是否 安排遴選音樂會。 2.複選:由遴選委員會推派代表與候選人進行訪談。並召開遴選委員會就面談紀 錄與評估,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名單。 3.聘任:由本團將複選結果簽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經核定 人選後由本團進行聘任作業。 (四)遴選作業期程與作業細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 五、首席指揮採契約聘任制,聘任期三年,聘約期滿得予續聘。若於聘約期中未善盡職責, 得由樂團提出評估報告(含團員與專家學者意見),送文化局核定後得解除聘任契約。
  • 六、本團得於首席指揮任期滿兩年後,邀請學者專家及本團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委員會,就兩 年間樂團演奏之水準與績效進行評估,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並以書面協議續聘相關事 宜。
  • 七、本作業規範經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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