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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捷秘字第101318358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令頒日實施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為臺北市捷運行政大樓地下一樓會議廳(以下簡稱本 場地)。
  • 四、本場地之使用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典禮:國定紀念日、機關首長就職或交接典禮及各種慶祝典禮。 (二)會議及其他集會:各種委員會、勞務會議、訓練課程、座談會、學 術演講、動員月會或外賓參觀訪問。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捷運局。 (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及捷運局所屬各 工程處。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學校。 (四)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學校。 (五)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及團體。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同一順序同時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 者優先使用。
  •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捷運公司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捷運公司備文擔任活動合辦或協辦單位者 ,場地使用費減半收取。 (三)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場地使用費以八折計。 (四)一般非營利之民間團體,場地使用費以九折計。
  • 八、本場地之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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