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機關安全,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能適時掌握機 關動態、爭取救災時效,並綜整各相關單位力量,適當處理,遏止危害之惡化,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及所屬機關,含臺北市立圖書館、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立天 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臺北市立家庭教育中心及臺北市立教師研習中心 。
- 三、任務編組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應設置緊急事件應變處理小組,負責緊急事件疏處追蹤、通報聯 繫之相關作業,並將小組成員及連絡人名單送本局政風室及軍訓室校安中心列冊 備查。 (二)權責人員於職務有異動時,應將連絡名單及相關資訊加以更新並主動告知政風室 及校安中心。 (三)本局緊急事件應變處理小組,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緊急應變小組連繫名冊」所 列人員。
- 四、實施方式 (一)與區域防救災單位建立健全之聯繫管道。 (二)於平時並應備妥完備之通報、處理相關設施儀器及文件,緊急事件應變處理小組 應熟悉各該設施文件之操作方式及放置地點。 (三)於事件有發生之虞及發生時,各相關人員應保持手機全天候暢通。當通訊全面中 斷時,應以人力或他法遂行通報、處理作業。 (四)定期及不定期針對各種事件情境進行沙盤推演。 (五)發生緊急事件時,本局及所屬機關先依權責加以採取相關疏處、防制措施,再依 事件類型通報各該機關首長、本局政風室、軍訓室(校安中心)、業務主管科及 督學室。 (六)政風室、軍訓室(校安中心)、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各自接獲訊息後,應互為通 報及通知本局首長。
- 五、事件類型 (一)陰謀危害、驚擾元首、副元首及各級機關首長安全事件。 (二)機關發生火災、爆炸,發現爆炸(裂)物或可疑危險物品。 (三)機關發生破壞、竊盜、搶劫、勒索或其他暴力事件。 (四)機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工安事件及集體疑似飲食中毒事件。 (五)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或其他災害造成機關設施損毀或人員傷亡事件。 (六)陳情請願預警或抗爭事件。 (七)經媒體大幅報導之負面新聞事件。 (八)機關主管業務發生之社會事件。 (九)其他重大偶突發或資通安全事件。 (十)蒐得或接獲危安事故預警資料。
- 六、通報時效 (一)危安事件 1.重大危安事件:發生事故後三十分鐘內通報。 2.一般危安事件:發生事故後六十分鐘內通報。 (二)重大輿情報導 1.平面媒體日報:平日上午七時前、假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 2.電視及廣播:於新聞或跑馬燈首次播出之一小時內。
- 七、重大危安事件認定標準如下: (一)機關內 1.危害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事件,造成機關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受傷十人以上。 2.財物損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3.人為故意之危害或破壞事件。 4.涉及簡任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 5.媒體大幅報導之重大負面新聞或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事件。 6.陳情請願人數二百人以上。 7.發生嚴重暴力衝突造成人員傷亡者。 (二)機關外 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水利設施災害、旱災、公用 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海洋污染、疫災、動植物疫災、寒害、職業災害、核能災害及其 他具新聞性、政治性或敏感性者。
-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應於事件發生後二日內,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緊急事件通 報表,送至本局政風室備查。 本局局內發生事件,則由案關科室填具通報表,依前項程序辦理。
- 九、本局所屬各機關應於三日內完成階段性報告並簽陳機關首長。 本局局內發生事件,則由案關科室依前項程序辦理。
- 十、緊急事件通報及處理人員,得依實際執勤時間計算加班時數,核發加班費或補休,以每 月不超過七十小時內,不受每日四小時、每月二十小時規定之限制。
- 十一、對於緊急事件能夠有效防制及即時反應者,予以獎勵;處置不當、延誤通報或不為通 報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檢討、議處。另本局將定期及不定期實施通報測試,以驗證 各機關單位間通聯、執行情形,並據以辦理獎懲。
- 十二、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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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政字第10440424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緊急事件應變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緊急事件應變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