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之業務檢討、履約管理 及督導查核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本補充規定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委外要點)規定辦理。
- 二、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民法、國有財產法及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 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訂定之各種 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前項業務委外如為勞務承攬性質者,應依勞動部訂定政府機關(構) 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 僚長一人為專案小組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四、各機關之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視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合理性、適法 性及經濟效益並檢視契約內容,擬訂實施時程,俾利業務有效推動, 降低本府財政負擔。 各機關業務委外案件,應就業務現況、人力配置、經費編列等面向, 審慎分析委外之預期效益並據以提供相關契約文件及量化數據,其涉 及預算員額調整或未編列業務委外經費者,應函報本府核定;二級機 關及學校報府核定之業務委外案件,應由一級主管機關統籌先行審查 。 各機關辦理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應就前二項所列事項通盤評估檢視 後,併入各機關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審議,循預算編列及審查程 序辦理。如有前項所稱涉及預算員額調整或未編列業務委外經費情形 ,除預算員額調整係因下列情形外,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非超額之事務技工、事務工友職缺自出缺日起逾四個月無法補 實,經減列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者。 (二)非超額且不得新僱之專案技工、專案工友職缺自出缺日起逾六 個月無法補實,經減列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者。
- 五、本府為確實瞭解各機關委外推動情形,並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得配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該年度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推動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情形實地訪查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 前項訪視計畫及項目,應列為辦理本府員額評鑑考核作業之內容。
- 六、本府辦理委外業務之評鑑訪視重點項目如下: (一)機關業務委外之管理單位,為原承辦該委外業務之單位。 (二)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負責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事宜,專案小組成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機關經專案小組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合理性、適 法性及經濟效益並檢視契約內容,以擬訂實施時程。 (四)機關業務委外如屬勞務承攬性質者,應依政府機關(構)運用 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檢核作業。 (五)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民法、國有財產法及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六)機關依與受託之民間機構訂有之「個人資料保護補充約定」及 各該機關所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規定訂定適當契約或相 關文件。 (七)機關與受託之民間機構確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所 定之各種招標文件範本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機關委託民 間機構執行公共任務之項目,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另委 外預期效益評估部分,於契約中加入量化及質化(如顧客滿意 度、服務品質)面向之評估指標。 (八)機關業務委外,確實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 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核(方式得由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 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 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 果)。 (九)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事宜,並遵守相關勞 動法令規定之事項。如有受託之民間機構違反契約或相關法令 ,機關確依契約執行相關罰則。 (十)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後,下列各面向之執行效益: 1.公共任務執行面。 2.人力及經費運用面(其中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 須專案提報計畫送本府核定者外,確實依相關規定妥為安置 或辦理優惠退離)。 3.服務品質及績效面。 4.達成預期效益面(未達成預期效益者,應訂有具體改善措施 )。 (十一)業務承辦人曾參加相關課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有關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課程)。 (十二)機關具體執行成效。
- 七、對於委外業務之評鑑結論,如有尚待改善事項,應列為追蹤評鑑或訪 視之重點項目,賡續列管查核其辦理情形,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 及提升委外效益;如未依評鑑結論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 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八、各機關辦理委外業務作業程序、本府對所屬機關辦理委外業務之查核 作業程序及本府辦理委外業務之評鑑作業程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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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6682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