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委外要點) 第15點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其業務擬委託民間 辦理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府為賡續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以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 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準用院頒委外要點,惟為利各 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檢討、履約管理及督導查核作業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補充規定。
- 貳、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民法、國有財產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院頒委外要點等 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訂定之各種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二、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通盤檢視適合委外的業務,評 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俾有效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降低本府 財政負擔。 三、各機關新增委外業務,應就業務現況、人力配置、經費編列等面向,審慎分析委外 之預期效益並據以提供相關契約文件及量化數據,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人事處、法務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報請本府核定;其中二級機關及學 校部分,應由一級主管機關統籌先行審查。 四、各機關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應由各機關就合理性、適法性、經濟效益及契約內容 等通盤評估檢視,召開專案小組審議後,循預算編列及審查程序辦理次年度之委外 業務概算。 五、為確實瞭解受評機關委外推動情形,並簡化相關行政流程,參考人事總處訂定年度 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監察院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委外之調查意見,納入本 府人力評鑑考核計畫。 六、對於評鑑建議及訪視發現,如有尚待改善事項,應列為追蹤評鑑或訪視之重點項目 ,賡續列管查核其辦理情形,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及提升委外效益;如未依評 鑑結論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追究相 關人員行政責任。
- 參、作業流程(請參閱附件)
- 肆、本府辦理委外業務之評鑑訪視重點項目 一、該機關業務委外之管理單位為何? 二、該機關是否已組成專案小組,負責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事宜? 三、該機關之專案小組是否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並評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 訂實施時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四、該機關是否確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國有財產法、臺 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院頒委外要點等相關規定,評估業務委外辦 理之適法性? 五、該機關是否與受託之民間機構確實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該機關委 託民間機構執行公共任務之項目,是否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另委外預期效益 評估部分,是否於契約中加入量化及質化(如顧客滿意度、服務品質)面向之評估 指標? 六、該機關業務委外,是否確實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機構進行監 督及查核(方式得由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 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 標及結果)? 七、該機關是否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事宜,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之 事項?如有廠商違反契約或相關法令,該機關是否確依契約執行相關罰則? 八、該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後,下列各面向之執行效益如何? (一)公共任務執行面。 (二)人力及經費運用面(其中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須專案提報計畫 送本府核定者外,是否確實依相關規定妥為安置或辦理優惠退離?) (三)服務品質及績效面。 (四)達成預期效益面(至如未達成預期效益者,是否訂有具體改善措施?) 九、業務承辦人是否曾參加相關課程(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年度辦理之公私協力 個案觀摩會,或其他主管機關【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有關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課程)? 十、監察院 100年11月22日院台財字第1002231002號函,就機關推動業務委外部分提出 調查意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就該調查意見核有缺失部分,提出相關說明及改 善措施,並簽奉行政院核定於 101年 2月24日函復監察院在案,爰將監察院就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業務委外之調查意見及行政院規劃改善措施(如附件)納入訪查重 點。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或該機關具體執行成效。
- 伍、其他 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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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3
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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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247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