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北市交安字第1013098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有效管理 臺北市公車候車亭公益性廣告版面業務,爰制定本要點以為分配管理 依據。
  • 二、臺北市公車候車亭公益性廣告版面分配順位及上限原則如下,並依當 年度實際版面總額數調整分配及計算 (一)交通宣導:交通局辦理交通宣導至少使用三百五十面。 (二)一般公益宣導:弱勢團體優先分配。 (三)政令宣導:本府政策或本府主辦之大型活動使用。
  • 三、申請資格及刊登內容 (一)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刊登主、協辦(管)之活動或政令宣導。 (二)以公益為設立目的,經政府核准立案之機關或團體,刊登公益活動 、政令宣導。 (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義賣或募款活 動,刊登義賣或募款廣告。
  •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函文申請。 (二)廣告設計圖樣兩份。 (三)立案證明文件一份(限法人)。 (四)主管機關許可函一份(限義賣或募款活動,刊登義賣或募款廣告) 。
  • 五、申請及審核 (一)申請單位須於刊期前一個月檢附應備文件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刊期最多兩個月,申請版面至多不超過二十面,但經申請單位 專案簽報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公益版面依第二點原則分配,申請單位不得指定張貼站位及版面位 置。 (四)經核准張貼者,須於版面右下角標示核准期間及文號。 (五)申請單位應自行負擔圖稿輸出與廣告張貼費用,並於期間屆滿翌日 清除下刊;另須檢附上、下刊照片送交通局備查。 (六)交通局保留申請案件核准與否、調整刊期及版面位置之權利。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變更及取消刊期 經核定分配之版面如需變更刊期,申請單位應於上刊前一週以書面 向交通局提出;如已核定惟未使用者,除已書面向交通局申請並經 同意者外,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逾期廣告 1.申請單位未於期間屆滿翌日下刊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2.前項未清除之廣告,將由交通局通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 稱公運處)代為清除,清除所需費用得向申請單位求償。 (三)未提供上下刊照片 申請單位未於下刊後一週內提供上下刊照片送交通局備查者,一年 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張貼圖樣與核定不符 如經查證申請單位張貼之廣告圖樣與原送核定不符者,除已書面向 交通局申請並經同意者外,交通局將取消該期之刊登同意,且兩年 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將前項公益廣告立即下刊並清除, 如未清除者,將由交通局通知公運處代為清除,清除所需費用得向 申請單位求償。 (五)未經核准刊登 經查獲、稽查有未經核准刊登於公益廣告版面者,將由公運處代為 逕行清除,本局並保留對刊登者民、刑事之求償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