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中心),指本市大 同區延平北路二段二百三十七號(原仁安醫院)。
- 四、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次數以時段計算,三個月內實 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第十一次起場地使用費予以七折計 算;一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第十一次起場地使 用費予以五折計算。 (二)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三)本市仁安醫院捐贈者(柯氏家族)於本中心辦理與仁安醫院相關之 聚會及活動等,經本處同意者,除保證金外,得免繳納場地使用費 。 (四)本中心空間作為仁安醫院文物專展室時,開放參觀使用,經本處同 意者,得免繳納各項費用。 (五)本中心空間作為本市社區規劃師、青年社區規劃師、儲備社區規劃 師內部交流討論時,經本處同意者,除保證金外,未使用冷氣時, 每時段收取 100 元場地使用費;使用冷氣時,得減半收取場地使 用費。
- 六、申請本中心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 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即無法達到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 為之。
- 七、本中心場地各項費用申請人須於使用日前一日繳交。
- 八、各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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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013599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1年8月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