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特訂定本基準明細表 。
- 二、本府依內政部訂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所定 之最大影響範圍內,就高級住宅用地、中級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村里鄰住宅用地 、高度商業用地、中度商業用地、普通商業用地、村里鄰商業用地、大規模工業用地、 中小規模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其他用地等十二類用地,據以訂定優劣等級之細部調整 級距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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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價字第1043281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溯及10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