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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3)北市社四字第5934號函訂定全文3點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照顧需救助之老人,依 本院入(出)院申請辦法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特殊事故認定基準如左: (一)家庭失和致遭遺棄或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 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難,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效,或經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查證屬實者。 (二)依法負扶養義務子女因左列原因,喪失扶養能力者: 1.殘障並領有殘障手冊者。 2.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3.失縱滿一年,經警政機關登記有案者。 4.經核列為低收入戶者。 5.罹患重病無法工作維持生活,並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6.因案判決確定而在監獄服刑者。 7.經濟突遭重大變故,經查證屬實者。 (三)其他有緊急需要經社會局專案核定轉介安置者。
  • 三、本基準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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