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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45306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以工代賑臨時工(以下簡稱代賑工)差勤管 理,建立刷卡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各科室之代賑工,每日上、下班時,應持本局製發之識別證至本局設置之刷卡機刷 上、下班卡。
  • 三、代賑工依各科室之指派,上班時間分為上午班及下午班二種,其時間如下: (一)上午班: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班: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五時三十分。 除請假或遇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須配合改變到勤時間者外,每天到勤時間須連續 滿四小時以上,未滿者,當日以曠工論。因故不能到勤者,除天災不可抗力事件外,應 事前洽科室主管同意,事後不得要求補班,無故不到勤者,以曠工論。
  • 四、上午八時三十一分至八時四十分上班彈性刷卡(下午為一時三十一分至一時四十分), 上午八時四十一分至八時五十分(下午為一時四十一分至一時五十分)刷卡者為遲到, 上午八時五十一分(下午一時五十一分)後刷卡為曠職。 下班提前十分鐘內(含)離開者為早退,提前十分鐘以上離開者為曠工。凡查勤不在者 ,應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向第二科登記,除有相當事由依規定補辦手續者外,以曠工論 。
  • 五、各科室代賑工如因業務關係,需提早上班者,應經科室主管同意。但到勤時間仍須連續 滿四小時以上,並於事前知會第二科備查。
  • 六、上班時如忘記攜帶識別證者,應向科室主管說明,並辦理書面簽(到)退,並於當月結 算時將簽(到)退紀錄送回第二科,每月忘記攜帶識別證三次(含)者,以遲到一次計 算並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規定辦理。
  • 七、如因傷、病、婚、喪等事由不能到勤,請戶內符合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代工者,應於 前一日提具書面報告,經科室主管同意,代工者每日應至科室主管處辦理簽(到)退。
  • 八、其他相關事宜,悉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規定事項 及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 九、本規定事項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依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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