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稱本團)為遴選首席指揮,特訂定本規範。
- 二、首席指揮其職掌如下: (一)擘劃本團音樂發展方向,並對樂團藝術水準負責。 (二)樂團定期音樂會以首席指揮之規劃為主,如本團有辦理其他節 目演出之需要,首席指揮也應提出相關規劃建議,但本團團長 對其所規劃之節目有最後之行政裁量權。 (三)於年度預算範圍內,排定及規劃樂團全年演出節目。 (四)每年指揮六至十二場定期音樂會,駐團至少需達九週。 (五)參與本團首席團員、助理指揮、演奏團員徵選與技術評鑑考核 。 (六)在任職期間,應與本團行政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本 團音樂相關業務執行情況,並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與提供諮詢 。 (七)應有義務接受合約規定之相關績效評估或意見調查。
- 三、首席指揮之遴選須於次任任期開始前兩年籌組遴選委員會並展開遴選 工作。
- 四、首席指揮遴選方式 (一)組織「遴選委員會」 1.由本團組織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工作。 2.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本團聘請之外部專家學者三人、樂團團 長、樂團首席一人及團員代表二人,主席由遴選委員互推產 生之。 3.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4.遴選委員對於遴選過程之一切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二)首席指揮候選人應由下列方式產生: 1.團員推薦:由樂團團員就本團曾合作過之客席指揮提名並獲 得團員過半數決議通過;人選至多五名,並由首席會議排列 順序。 2.團長推薦:由樂團團長推薦,人選至多二名。 3.外聘專家學者推薦:外聘專家學者推薦之人選至多三名。 (三)遴選方式與程序: 1.初選:由遴選委員會審查被推薦人影音及書面等相關資料, 經討論後表決,選出至多五名候選人。由委員會考量候選人 與樂團過往合作之經驗,決定是否安排遴選音樂會,並由遴 選委員會推派代表與候選人進行訪談。 2.複選:召開遴選委員會就遴選音樂會、訪談紀錄或其他相關 資料綜合評估,依優先順序推出至多三名候選人名單。 3.延攬:由本團依複選結果優先順序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由本團進行延攬簽約。 4.遴選作業期程與作業細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 五、首席指揮採契約制,任期三年;期滿得予以續之,任期仍為三年。
- 六、本團應於首席指揮任期(含續任期)滿半年後,聘請外部專家學者三 人,連同樂團團長、樂團首席一人及團員代表二人,共計七人組成「 評核委員會」,針對其任期首年之演出進行評核,並在其任期滿一年 半後,參酌樂團就每場次演奏會所做之團員意見調查統計、樂團之演 奏水準、節目績效,及其所提出此後之訓練及演奏計畫進行評核,以 決定續任或是啟動新首席指揮之遴選作業。
- 七、如「評核委員會」決定續任,則本團於首席指揮任期結束一年前,以 書面協議續任相關事宜;若「評核委員會」之決議為啟動新首席指揮 之遴選作業程序,原首席指揮將為當然候選人選之一,列入「團長推 薦」名單,而本團必須於隨後半年內完成遴選作業。
- 八、如首席指揮於任期中未善盡職責,得由樂團提出評估報告(含團員與 專家學者意見),送文化局備查後,得終止契約,日後也不得列入遴 選推薦名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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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110)北市樂演字第1103004059號令修正發布第2、4~8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