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遴選首席指揮,特訂定本規範。
- 二、首席指揮由本團遴聘,其職掌如下: (一)輔佐本團團長擘劃本團音樂發展方向。 (二)每年指揮本樂團 6至12套節目之音樂會,每年至少需駐團 9週。 (三)協助規劃本團音樂會之節目內容,但本團團長對所規畫之節目有最後裁決權。 (四)參與本團演奏團員甄選與技術評鑑考核。 (五)對於本團首席團員或助理指揮等負有督導與考核之權責。 (六)在任職期間,應隨時與本團行政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本團音樂相關業 務執行情況,並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與提供諮詢。 (七)應有義務接受合約規定之相關績效評或意見調查。
- 三、首席指揮之遴選須於次任任期開始前一年籌組遴選委員會並展開遴選工作。
- 四、首席指揮遴選方式 (一)組織遴選委員會 1.由本團組織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工作。 2.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本團聘請之專家學者三人、樂團團長、樂團首席一人及團 員代表二人,主席由遴選委員互推產生之。 3.應有 2/3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1/2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4.遴選委員對於邀請過程之ㄧ切內容,皆須負有保密責任。 (二)首席指揮候選人應由下列方式產生: 1.團員推薦:由樂團團員就本團曾合作過之客席指揮提名並獲得團員過半數決議 通過,人選至多 5名。並由首席會議排列順序。 2.團長推薦:由樂團團長推薦,人選至多 2名。 3.外聘專家學者推薦:外聘專家學者推薦之人選至多 3名。 (三)遴選方式與程序: 1.初選:由遴選委員會審查被推薦人影音及書面等相關資料,經討論後表決,選 出至多 5名候選人。並由委員會考量候選人與樂團過往合作之經驗,決定是否 安排遴選音樂會。 2.複選:由遴選委員會推派代表與候選人進行訪談。並召開遴選委員會就面談記 錄與評估,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名單。 3.聘任:由本團將複選結果簽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經核定 人選後由本團進行聘任作業。 4.遴選作業期程與作業細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 五、首席指揮採契約聘任制,聘任期三年,聘約期滿得予續聘。若於聘約期中未善盡職責, 得由樂團提出評估報告(含團員與專家學者意見),送文化局核定後得解除聘任契約。
- 六、本團得於首席指揮任期滿兩年後,邀請學者專家及本團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委員會,就兩 年間樂團演奏之水準與績效進行評估,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並以書面協議續聘相關事 宜。委員會會議結論應報文化局備查。
- 七、本作業規範經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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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21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首席指揮遴選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0173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