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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工採字第09830152000號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促所屬工程處(以下簡稱各 工程處)積極辦理權管工程結案作業,特定本要點。
  • 二、各工程處辦理工程完工結案時程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以下簡稱基準)規定,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處工程結案期限與獎懲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要點)檢討各相關人員之獎懲。
  • 三、督導選案原則及抽查比例: 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依據本局土木建築科每月提報「本局各工程 處五百萬元以上已完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工程統計表」之案件(以下簡稱未結案件)依下 列原則辦理督導: (一)逾期情形嚴重或延誤原因不合理者優先選取。 (二)就本局土木建築科每月提報各處未結案件中未受稽核者,各依百分之十比例抽選 稽核,不足一件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 四、督導頻率及範圍: 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情形增減之。受督導案件由稽核小組併本府採購稽核案 件簽報其召集人或授權人員核派稽核委員,督導未結案件自竣工後至結案前之辦理情形 。
  • 五、督導方式: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補充如下: (一)督導資料之準備:本局受督導工程處應依式填妥「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 監督報告(完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如附表一)及「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稽核監督事項紀錄表(完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如附表二),並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後,於收到稽核小組函文通知日起六工作日內送至稽核小組辦公室,並於受 督導當日指派瞭解該案件之履約相關人員(含委託監造廠商)會同出席。 (二)督導作為:由稽核小組就前款案件以召開審查會方式,邀集受派之委員及前款人 員辦理查察。委員執行督導,應於督導完成後十工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督導監 督報告表及相關督導事證資料影本。由稽核小組彙整成稽核監督報告,簽報其召 集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 六、缺失追蹤機制: (一)報告核定後,稽核小組應於二工作日內函送本局受督導工程處,並副知本局列管 ,受督導工程處並應於文到十四工作日內,將改善情形函報稽核小組及副知本局 。 (二)稽核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受督導工程處,應於期限屆滿次日以 電話催辦,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工作日仍未答覆者,應即發函催辦,直至回 復為止。若函文稽催超過二次以上者,稽核小組應即簽報其召集人或授權人員, 追究本局受督導工程處相關人員之責任。 (三)本局受督導工程處回復缺失改善情形,如經稽核小組審視有逾期情形嚴重或延誤 原因未妥時,應要求前述機關再行檢討研提策進作為,必要時得視情形持續追蹤 缺失改善情形,惟辦理時程及追蹤管制同前二款規定。
  • 七、複查機制: (一)受督導案件於稽核監督結果依前點回復後尚未結案者,應將後續辦理情形依第三 點每月定期於「本局各工程處五百萬元以上已完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工程統計表」 回報本局。 (二)稽核小組得依第三點視回報情形,再辦理複查,以加速結案時效。
  • 八、督導結果處置: 受督導案件之稽核監督結果送本局各督導科依獎懲要點之規定檢討相關人員獎懲建議, 並移請本局人事室依獎懲作業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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