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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產字第104312138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房地整合使用,提高房地 使用效能、減少經費支出,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直屬一級主管機關或財政局專案 簽報本府(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及人事處)核定後,得依本原則辦理 獎懲: (一)辦理跨機關或機關內部房地整合,釋出空間供本府調撥分配使用或減少對外租用 房地。 (二)有閒置情事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跨機關或機關內部整合,致增加 興建經費或對外租用房地費用者。
  • 三、房地整合使用依樓地板面積大小,由各機關學校按附表給予主辦人員、單位主管及機關 首長獎懲,相關人員視其情形,覈實給予較低額度之獎懲。
  • 四、本原則所列獎懲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專案簽報提高或 降低。
  • 五、本原則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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