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產字第097329126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整合管有之場館,提高場館使用效 能、減少經費支出,特訂定本獎勵原則。
  •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有跨機關或機關內部整合共同使用場館,或共用會議室、訓練場等共 同使用空間,以減少對外租用房地或釋出部分空間供本府調撥分配使用,並經提報臺北 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認定後,得依本獎勵原則辦理敘獎。
  • 三、場館整合依節省經費金額辦理敘獎。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減少對外租用房地經費者,節省經費以全年實際支付租金金額核計。 (二)釋出部分空間提供本府調撥分配使用者,其節省房地租用經費估算公式如下: 1.節省房屋年租金=房屋每平方公尺現值(即稅捐稽徵機關評定現值÷評定樓層之 樓地板面積)×釋出樓地板面積×一○%。 2.節省土地年租金=土地申報地價×釋出土地面積(即釋出樓地板應分攤基地持分 面積=基地面積×釋出樓地板面積÷總樓層面積)×五%。
  • 四、辦理場館整合,各機關學校依主動提案或被動配合本府指示辦理,分別按下表所列標準 及額度給予主辦人員獎勵,相關協辦人員依其協辦情形,核實給予較低額度之獎勵。

      辦理整合分
    節省經費金額(新臺幣)

    主動提案

    被動配合

    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嘉獎2次

    嘉獎1次

    超過600萬元;1200萬以下

    記功1次

    嘉獎2次

    超過1200萬元

    記功2次

    記功1次

  • 五、本獎勵原則所列獎勵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提高或 降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