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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三字第094038768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為利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 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小型簡易工程,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 工合併招標作業,得依本須知辦理。
  •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 定,檢討簽報標案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事宜。
  • 三、機關應擬訂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之招標文件如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 書、契約草案、評審須知、需求計畫、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其中需求計畫至少應包 括所繪製擬修繕房舍或設施簡介圖等,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至現場勘查。評審須知應包括 評審方式、審查項目、審查標準等項目。 招標文件並應要求廠商應自行遴聘合格之設計人員,並負責相關證照之申請。廠商所遞 送之企劃書至少應包括:詳細表、施工步驟、材料及型錄、簡易施工圖說或裝修平面圖 、工作實績等。
  • 四、機關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5條規定,將採購資訊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 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 五、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於截止投標或收件 日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 六、機關應於截止投標或收件日後,檢視投標廠商是否符合合格廠商之規定,合格廠商達法 定家數,即依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辦理開標作業。
  • 七、機關審查資格合格廠商之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其審查方式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或採其 他方式辦理: (一)自行審查:由機關自行組成審查小組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共同開會擇定。 (二)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擇定。
  • 八、機關審查結果應通知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比、議價,並應依規定刊登決標公告,並書面 通知廠商。審標結果無合格者,以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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