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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北市秘人字第092308070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聘僱人員之年度考核,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年度考核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 (二)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 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當年十二月底前離職者,不予考核 。 (三)專案考核:發生重大考核事件時,隨時辦理之。 前項考核除專案考核外,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 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 五。 第二項平時考核之細目,比照本處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
  • 三、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等級及效果如左:優等以一人為原則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翌年續聘僱,並得調整為較高薪點職務 。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翌年續聘僱,並維持原薪 點。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翌年續聘僱,並調整為低 一等階薪點職務。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翌年續聘僱三個月,並調 整為低一等階薪點職務。期滿十四日前,單位主管就期間內之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再行考核後,依年終考核程序辦理; 但再行考核結果僅作為續聘僱之依據,經核定分數仍不滿七十 分者,不予續聘僱。 (五)丁等(五十九分以下):翌年不予續聘僱。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無較高薪點或低一等階薪點職務可調整 者,暫維持原薪點,俟當年度有較高或較低薪點職務出缺時,隨時調 整。
  • 四、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考列優等: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計達記二大功者。
  • 五、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
  • 六、發生左列重大考核事件時,隨時辦理專案考核,經查有確實證據者, 核予一次記二大過,作為隨時解聘僱之依據: (一)怠忽職責,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二)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者。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 (四)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者。 (五)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六)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 七、平時考核之獎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 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於年度考核時,併計 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 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二)平時考核,應併入考核增減總分。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 增減其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記一 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 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三)前款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評擬分數時為之。
  • 八、平時考核之獎懲,應為年度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其抵銷後累積 達記二大功人員,年度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累積達記一大功人員, 年度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累積達記一大過人員,考核不得列乙等以 上。
  • 九、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 績法暨其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等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 十、聘僱人員之年度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本處考 績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簽請秘書長核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 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考核相關資料;考 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列丁等者,或專案考核之受考人員,決議前應給 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考核表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
  • 十一、各單位主管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符合考核人員初評分數後送 人事室辦理。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及專案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 受考人。
  • 十二、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一次 記二大過專案考核,自本處核定之日起執行。
  • 十三、本處聘僱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 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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