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定期考核,詳予記錄。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本處聘僱職期 間之成績。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本處聘僱職不滿一年,而連 續任職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當年十二月底前離 職者,不予考核。 (四)試用考核:新進聘僱人員於試用滿三個月後,考核其試用期間 之成績。 (五)專案考核:發生重大功過事件時,隨時辦理之。 前項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下簡稱年度考核)及試用考核,應以平 時考核為依據,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平時考核之細目比照本處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所進用之聘僱人員適用本要點,但依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所進用之短期性聘僱人員,不適用本要點之年 度考核及試用考核規定。
- 三、年度考核分四等,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得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或較高 薪點職務。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連續二年年終考 核列乙等,得核予低一報酬薪點或較低薪點職務。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三個月,並得核予 低一報酬薪點。期滿二十日前,單位主管就期間內之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再行考核後,依年度考核程序辦理;但再行考 核結果僅作為續聘僱之依據,經核定分數仍不滿七十分者,不 予續聘僱。 (四)丁等(五十九分以下):不予續聘僱。 前項無高一報酬薪點或低一報酬薪點可調整者,暫維持原薪點,俟當 年度有較高或較低薪點職務出缺時,隨時調整。 本處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約聘僱受考核人 數百分之七十五。 試用考核考列丙等以下者,予以解聘僱。
- 四、專案考績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得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或較高薪點職務。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解聘僱。
- 五、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 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 日數。
- 六、發生下列重大考核事件時,隨時辦理專案考核,經查有確實證據者, 核予一次記二大過,作為隨時解聘僱之依據: (一)怠忽職責,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二)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者。 (三)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 (四)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者。 (五)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六)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 七、平時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 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二)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度考核或試用考核增減總分。嘉獎或 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 減其總分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 (三)前款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評擬分數時為之。獎懲 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 八、平時考核之獎懲,應為年度考核或試用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並 得互相抵銷,曾記二大功人員,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 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不得列乙等以上。
- 九、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 績法暨其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等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 十、聘僱人員之年度考核或擬列丙等以下之試用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 核表項目初評,遞送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初核,由人事室簽請機關 首長核定,考核結果,作為次年度續聘僱或試用期滿解聘僱與否之依 據,但年終仍在職未達參加年度或試用考核者,除因聘僱期滿或專案 考核不予續聘僱外,次年應予續聘僱。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 提供考核相關資料;考績委員會對於年度考核擬予考列丁等,或試用 考核擬予考列丙等以下 ;或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核受考人員,決議 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考核表考核內容參考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 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原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約聘僱人員代 理者,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 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 毋須再辦理公開甄選。
- 十一、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處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處 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處得隨時解 聘僱或改聘僱。
- 十二、各單位主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符合年度考核人員之初評 分數送人事室辦理。年度考核、試用考核及專案考核結果,應以書 面通知受考人。聘用人員得於收到通知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起 申訴。
- 十三、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但需調整職務所 列薪點範圍者,得在本處年度聘僱計畫總薪點範圍內修正報府核定 後之次月一日起執行;試用考核考列丙等以下人員,自核定之次月 一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自核定之日起執行;但一次 記二大過專案考核,自核定之次月一日起執行。
- 十四、本處聘僱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 未盡事宜,得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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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1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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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10)北市秘人字第1103011535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