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稱本市)各級農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有 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為限。
- 二、本市各級農會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之項目或地點,除主管機關指定者 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之項目須與該農會業務發展有關。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及考察或進修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須符合研習 項目且足資借鏡。
- 三、本市各級農會每屆次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應擇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 方式之一辦理;其經費編列及額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出國:逐年編列,其年度國外旅費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該農會 總盈餘分配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之十;上級 農會得以當年度農業推廣預算之百分之十編列。 (二)專案出國:每屆次每人編列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且總額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 四、本市各級農會於擬訂下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時,應切實依業務需要擬定 年度考察及進修研習計畫,併同年度事業計畫、預算,依程序提報理 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農會依計畫執行。但年度中經主 管機關指定或認定屬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 五、前點年度考察及進修研習計畫內容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定出國日數。 (六)預算編列方式(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 (七)擬選派人數。 (八)預期成果。
- 六、本市各級農會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 出出國報告書,其內容架構應涵蓋出國計畫、目的、過程、心得及建 議等要項,並將報告書提送理事會報告,及送本府產業發展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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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農字第104307004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3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