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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教文字第10132686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代收代辦費,以減 輕其就學負擔,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 原住民在學學生(即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學生欄註記原住民身 分字樣)。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同性質補助。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會每學期公告之補助標準表辦理。
  • 四、申請期限:每一學年度第 1 學期於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第 2 學期於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及審查:申請人須檢附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該就讀學校審查申請資格無誤後,檢附印 領清冊暨學校正式領據各一份送本會辦理。 (二)核發:經本會審核完竣後,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 保管金專戶,並函復就讀學校轉知申請人。
  •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學校需依照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及金額覈實填列,並得先免收申 請人代收代辦費用。若各學校實際收取代收代辦費項目,其金額逾 本會補助金額者,超額部份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申請補助以當學期為限,不得申請前一學期未請領之代收代辦費補 助。 (三)申請人如復學、轉學,於入學時得重新申請,不受第四點申請期限 之限制,惟曾獲補助之學期,不得再申請。 (四)申請補助經核准,如申請人中途轉學、退學或喪失資格者,須繳還 補助款,並依本府教育局代收代辦費轉出學生之退費規定辦理。 (五)各學校收到本會代收代辦費補助款時,仍應按各申請人受領補助項 目及金額,開立收費四聯單,並將學生收執聯留存學校備供查核。 (六)各學校徵收學生相關收費應注意事項,依照本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 七、本會得不定期向各學校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 追繳補助款。
  • 八、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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