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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045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商業處。
  •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營業機檯審查時,應繳交審查費。申請營業機檯種類變 更時,亦同。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送審之營業機檯種類在十二種以下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 送審之營業機檯種類逾十二種者,每增加一種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不服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 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申請複審,免繳交審查費。
  • 第 4 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營業機檯審查併同申請營業級別證或級別證變更,於營 業機檯申請尚未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前,如營業級別證或級別證變更申請 遭駁回者,已繳交之審查費應予退還。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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