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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126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二0一七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特設非營利法人組織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至五人,由主 任委員聘(派)兼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二)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三)提供場館協助之縣市首長。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長及秘書長。 (五)競賽項目全國單項協會理事長。 (六)各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籌辦世大運相關事項。 (二)研議落實世大運指導諮詢委員會議決事項。 (三)整合及協調全國體育界整體資源能量。 (四)議決世大運相關重要政策。 (五)擔任與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聯繫窗口。 (六)辦理場館設施設備興建與整備事項。 (七)本市選手發掘、培訓、養成及照護等事項。 (八)賽後場館營運準備事項。 (九)籌辦世大運國際學術研討會。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本會會議得視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統合督導各執行部門;置副執行長三至六人,協助執行長督導分管 各執行部門工作,以上人員均由主任委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下設綜合行政、人力資源、會計及財務、市場開發、國際關係、場館、競賽 、文化、媒體與公關、選手村管理、交通、醫療服務、後勤、資通訊管理、維安 、認證等16處,其分工情形如附表。 (二)為辦理第三點第九款之任務,本會得設相關籌備組織,其作業要點由本府體育局 另訂之。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體育局兼辦之,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兼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會於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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