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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433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5點條文;並溯自104年3月18日生效 (原名稱: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二0一七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特設非營利法人組織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組織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至五人,由主 任委員聘(派)兼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二)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三)提供場館協助之縣市首長。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長及秘書長。 (五)競賽項目全國單項協會理事長。 (六)各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籌辦世大運相關事項。 (二)整合及協調全國體育界整體資源能量。 (三)議決世大運相關重要政策。 (四)擔任與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聯繫窗口。 (五)本市選手發掘、培訓、養成及照護等事項。 (六)籌辦世大運國際學術研討會。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會議得視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會架構如下: (一)為執行本會議決事項及世大運之籌備、進行及結束等事宜,本會下設執行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二)為籌辦世大運國際學術研討會,本會下設國際學術研討會籌備委員會,其作業要 點由體育局另訂之。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體育局兼辦之,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兼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會於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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