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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20995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二○一七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 (以下簡稱世大運),執行各項工作,特於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 動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下設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執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體育局局長 (六)工務局局長。 (七)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捷運工程局局長。 (九)文化局局長。 (十)觀光傳播局局長。 (十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 三、執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辦理籌委會議決事項。 (二)擔任與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聯繫窗口。 (三)辦理場館設施設備興建與整備事項。 (四)規劃與執行世大運賽事事項。 (五)選手發掘、培訓、養成、照護等事項。 (六)執行賽事期間營運管理等事項。 (七)籌劃世大運整體宣傳行銷事項。 (八)其他籌辦世大運相關事宜之執行。
  • 四、執委會設執行長一人,統合督導各執行部門,副執行長三至六人,協 助執行長督導分管各執行部門工作,以上人員均由主任委員聘(派) 兼之。 執委會下設處,各處分組辦事。
  • 五、執委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執委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 代表列席。
  • 六、執委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體育局兼辦,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有關 業務人員派兼之。
  • 七、執委會委員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執委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執委會於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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