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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0302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 二、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二0一七臺北世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 執委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及其餘委 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業務相關首長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三、執委會任務如下: (一)擔任與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聯繫窗口。 (二)擔任與中央政府、協助提供場館之縣市政府及競賽項目全國各單項協會之聯繫窗 口。 (三)辦理場館設施設備興建與整備事項。 (四)統籌與管控賽會籌備時期各部處組工作事項。 (五)執行賽會期間營運管理等事項。 (六)執行賽後場館營運恢復、善後及撰寫結案報告事項。 (七)其他籌辦二0一七臺北世大運相關事宜之執行。
  • 四、執委會每一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執委會得依任務工作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五、執委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之本府業務相關首長兼任,統合督導第六點所定各執 行部門,並置諮詢顧問,提供賽會各議題及執行業務專業意見,副執行長若干人,協助 執行長督導工作,委員兼部長五人至九人,督導所屬執行部門作業事項。 另針對工作重要事項設執行辦公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以 協助執行長、副執行長管控各執行部門事項進度及協調作業。第一項人員均由主任委員 聘(派)兼之。
  • 六、執委會下設賽會行政部、人力資源部、行銷傳播部、賽會服務部、賽會維安部、賽會醫 療部及賽會支援部等執行部門,各執行部門另依業務性質分處組執行業務,其組織分工 如下: (一)賽會行政部 : 1.綜合行政處:行政組、秘書組、計畫組、採購組、法律事務組、政風組、會計 組。 2.國際關係處:FISU聯絡組、代表團服務組、語言服務組、儀軌組、貴賓接待組 。 3.場館處:器材組、修繕整建組、場館營運組、營建組、環境美化組、物流管理 組。 4.競賽處:綜合規劃組、競賽管理組、賽務規劃組、裁判組、頒獎組。 (二)人力資源部: 1.社會資源處:社會志工組。 2.學生資源處:學生志工組。 3.管理運用處:志工管理中心。 4.營運人員處:營運人員組。 (三)行銷傳播部 : 1.文化處:文化活動組、開閉幕活動組、聖火傳遞組。 2.媒體與公關處:新聞媒體服務組、賽會傳播組、出版品組、城市意象組、電視 轉播組、非選手住宿組。 3.市場開發處:企業參與組、票務系統組、商品服務組、品牌經營組。 (四)賽會服務部 : 1.選手村管理處:營管組、代表團住宿組、附屬設施組。 2.交通處:交通規劃組、交通維護組、交通營運組、交通應變組、抵離境組。 3.環保處:環保組。 (五)賽會維安部: 1.維安處:場館維安組、消防組、選手村維安組、國際反恐組、緊急應變組。 2.認證服務處:資料組、認證組。 (六)賽會醫療部: 醫療服務處:醫療組、食品安全組、藥檢組、疫情防治組。 餐飲及運動防護服務處:餐飲組、運動傷害防護組。 (七)賽會支援部 : 資通訊管理處:網站組、規劃組、通信組、設備組、系統組。 前項各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若干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依照業務需要,由各處之督導局處、學校派員兼任或由執委會招募專職人員擔 任,各處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報准調整人員配置,執行部門及各處組分工情形如執委會 組織架構圖。 第一項執行部門及項下各處每週應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各執行部門及其下各處工作小組會議由部長、處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部長、處長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部長、處長指定其下處長、副處長一人代理之。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 席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執委會於賽會競賽將至及競賽期間,為辦理賽務及場館管理,得設競賽營運及場館營運 編組,其組織分工及人員配置如下: (一)競賽營運編組:置競賽總經理、競賽經理及主任若干人。 (二)場館營運編組: 1.競賽場館:置場館總經理、各工作領域主任、秘書及組長若干人。 2.練習場館:置場館主任及組長若干人。 3.非競賽場館: (1)主營運中心:置營運主任及行政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各工作領域權 責主管人員若干人。 (2)選手村:置村長一人及副村長、執行秘書若干人。 (3)其餘各營運中心:得視業務需求,置主管人員若干人。 前項編組人員,由執委會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 七、執委會應就第三點所定任務及交辦事項,不定期向二0一七臺北世大運組織委員會報告 。
  • 八、執委會之文書、預算、會計等幕僚作業由本府體育局兼辦之,工作人員若干人,就承辦 有關業務人員兼之。
  • 九、執委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執委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執委會於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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