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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09632052200號函訂頒全文9點
  • 一、依據 (一)本府95年 8月 8日第1384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二)本府96年 3月27日第1416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 二、目標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 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 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 三、實施對象 (一)本府各機關依機關所訂提案制度辦理提案作業。 (二)一級機關依附件 1格式彙整提報。
  • 四、審查方式、獎項及指標 (一)審查方式 1.初審:書面審查及評分。 2.複審: (1)實地審查:進行實地審查及評分,評選入圍者。 (2)審查會議:由入圍複審機關簡報後,評定得獎名單並從特優提案評定具特殊 重大提案及績效之破格獎勵案。 (二)審查獎項及指標 1.創新獎:評審項目及內容如下(初、複審配分表如附件 2) (1)創新性:原創性或屬啟發性創意而能善用的程度、組織創新氣候等。 (2)執行性:創新流程的製定、單位同仁共識的程度、執行力等。 (3)應用性:延續運用的程度、可擴大運用的程度等。 (4)效益性:提案產生之實質效益(含有形、無形效益及其它特殊成果或附加價 值)、對組織績效貢獻度等。 2.精進獎:評審項目及內容如下(初、複審配分表如附件 3) (1)周延性:提案規劃設計完整性及可行性程度、資料搜集分析研究及運用科學 手法的程度等。 (2)改善性:具持續改善的程度。 (3)參與性:團隊成員參與程度。 (4)應用性:提案具有之構想及對策的應用層面、活動之延續性等。 (5)效益性:提案產生之實質效益(含有形、無形效益及其它特殊成果或附加價 值)。
  • 五、本府提案審查作業 (一)小組組成: 1.召集人:本府秘書長 2.副召集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 3.審查委員: (1)初審: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法規委員會、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府公訓中心)及研考會等單位代表(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 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入圍提案及其他事宜。 (2)複審: A.實地評審(含評分):採分組方式,每組由 2至 3位府外專家學者共同組 成,領隊由專家學者互推。 B.審查會議: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研考會、人事處及公訓中心代表,主席由 召集人擔任,評審獲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4.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負責。 (二)小組工作職掌 1.辦理推薦提案之審查(初審及複審)作業。 2.評選具特殊重大提案及績效之破格獎勵。 3.評選擇優良創意提案機關之出國標竿參訪獎勵。 (三)作業期程 1.各機關推薦提案達一定數量,即辦理初審作業,評審入圍提案(原則不超過當 次提案 5分之 1)。 2.針對入圍提案於年底辦理複審作業。
  • 六、獎勵方式 (一)各機關提案制度:依各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 (二)一級機關推薦提案:依該一級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應包含對所屬機 關提案制度之督導獎勵規定)。 (三)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獎勵標準如下: 1.評分達90分以上者(特優) (1)創新及精進獎最多各錄取前 3名為原則,分別頒發獎勵金(等值禮券)10萬 元、 8萬元及 5萬元。 (2)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一大功,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2.評分達85分以上,未達90分者(優等) (1)創新及精進獎最多各錄取 5名為原則,各頒發獎勵金(等值禮券) 3萬元。 (2)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功二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得獎機關出國標竿學習獎勵內容由本府公訓中心另案辦理。 (四)獲評審入圍之提案機關,本府將頒發入圍獎狀,並參與年底之複審,原機關核定 之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先予保留,待本府創意提案會報複審後,兩者擇優辦理。 (五)各機關推行創意提案制度,實際負責提案執行之相關人員獎勵,由各機關自行依 相關規定辦理。 (六)上開獎勵金由本府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 七、機關推動創意提案制度成果優異,經審查結果會議評選具特殊重大提案及績效,得以破 格獎勵方式拔擢任用,其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有適當職缺,且擬予拔擢者亦有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 1項第1款至第 3款之規定,免經甄審逕 行陞遷。 2.其符合獲功獎規定者,亦可另予功獎之獎勵。 (二)各機關無適當職缺,或擬予拔擢者暫無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先依現行的公務人員獎勵機制,包括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晉級 、獎金)、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金 5萬元、公假 5天)等方式,予 以即時之實質獎勵。 2.並至遲於當事人獲功獎 1年內,檢討調整適當職缺,予以拔擢。
  • 八、審查結果除提報市政會議及於市府網站公佈外,另將舉行頒獎典禮予以公開表揚。
  • 九、本實施計畫於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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