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本府95年8月8日第1384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二)本府96年3月27日第1416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三)本府97年1月2日第1455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 二、目標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 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 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 三、實施對象 (一)各機關依機關所訂提案制度辦理提案作業,本府同仁得以個人或單位名義參與提 案。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附件 1「提案成效表」或附件 2「提案建議表」格式彙整提 報推薦提案。
- 四、審查方式、獎項及指標 (一)審查方式 1.初審:採書面審查及序位評分。 2.複審:採說明會、審查會 2階段複審及序位評分。 (二)評獎獎項及指標 評獎獎項區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點子獎」,由提案者自行擇定參獎 獎項,並依審查項目、審查重點及格式頁數填具提案成效表或提案建議表(審查 配分表如附件 3、 4、 5) 1.創新獎評審項目:創新性、執行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2.精進獎評審項目:周延性、改善性、參與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3.點子獎評審項目:創新性、前瞻性、可行性、效益性等。
- 五、本府提案審查作業 (一)小組組成: 1.召集人:本府秘書長 2.副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 3.審查委員: (1)初審: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法規委員會、公訓處及研考會等單 位代表(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入圍提案及 其他事宜。 (2)複審: A.第 1次複審(說明會):採分組方式,每組由 5至 7位府外專家學者共同 組成,主持人由專家學者互推,完成初步序位評分作業。 B.第 2次複審(審查會):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研考會、人事處及公訓處首 長,主席由召集人擔任,評審獲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4.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人事處及公訓處分工負責。 (二)小組工作職掌 1.辦理推薦提案之審查(初審及複審)作業。 2.評選具特殊重大績效提案之破格獎勵資格。 3.評選擇優良創意提案機關之出國標竿參訪獎勵。 (三)作業期程 1.各機關推薦提案達一定數量,即辦理初審作業,評審入圍提案(原則不超過當 次提案 5分之 1)。 2.針對入圍提案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公布獲獎名單。
- 六、獎勵方式 (一)各機關提案制度: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推薦提案: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應包含對 所屬機關提案制度之督導獎勵規定)。 (三)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獎勵標準如下: 1.創新及精進獎特優提案 (1)創新及精進獎由複審審查會審定前 3名為特優,分別頒發獎勵金(等值禮券 )10萬元、 8萬元及 5萬元。 (2)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一大功,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2.創新及精進獎優等提案 (1)創新及精進獎優等提案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各頒發獎勵金(等值禮券) 3萬元。 (2)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功二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點子獎獲選提案 (1)點子獎獲選提案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各頒發獎勵金(等值禮券) 1萬元 。 (2)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功一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4.獲獎提案者出國標竿學習獎勵作業由本府公訓處另案辦理。 5.獲獎提案主要提案人之破格獎勵作業,由各機關依程序辦理,並由本府人事處 統籌協助辦理。 (四)獲評審入圍之提案機關,本府將頒發入圍獎狀,並參與年底之複審,原機關核定 之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先予保留,待本府創意提案會報複審後,兩者擇優辦理。 (五)各機關推行創意提案制度,實際負責提案執行之相關人員獎勵,由各機關自行依 相關規定辦理。 (六)上開獎勵金由本府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 七、機關推動創意提案制度成果優異,經審查結果會議評選為具特殊重大績效者,主要提案 人得以破格獎勵方式拔擢任用,其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有適當職缺,且擬予拔擢者亦有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 1項第1款至第 4款之規定,免 經甄審逕行陞遷;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 首長就前 3名,且具破格獎勵資格者優先陞遷。 2.其符合一次記二大功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得另依程序辦理獎勵。 (二)各機關無適當職缺,或擬予拔擢者暫無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先依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包括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晉級、 獎金)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金 5萬元、公假 5天)等方式,予以 即時之實質獎勵。 2.並由各機關列冊管制,遇有適當職務出缺時,優先拔擢任用。
- 八、審查結果除提報市政會議及於本府「市政創意提案資訊網」公布外,另將舉行頒獎典禮 予以公開表揚。
- 九、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編製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成果彙編及 相關經驗分享、示範觀摩等活動,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參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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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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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09730979000號函修正全文9點